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1.18
∙【字 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施行日期】2021.01.18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2000年4月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4年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西安限行政策2021年最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列队巡游等形式,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住建、交通、文物、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电子信息系统,共享相关管理信息,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高效。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体现古城特,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止设置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明确禁止、限制或者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模、规格、彩、材料、照明等具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点位。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优秀近现代建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户、阳台的;
(五)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七)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利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跨越道路、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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