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春霞、王睿与姬雪庆、孟祥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08 
【案件字号】(2020)苏11民终37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益成朱云云符合 
【审理法官】李益成朱云云符合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春霞;王睿;姬雪庆;孟祥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区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朱春霞王睿姬雪庆孟祥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区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朱春霞王睿姬雪庆孟祥婷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区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贤荣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蔺辉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张玺鹃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贤荣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蔺辉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张玺鹃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贤荣蔺辉张玺鹃 
吉雪萍女儿照片
【代理律所】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春霞;王睿;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被告】姬雪庆;孟祥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区支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王某
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路口时,其通行行为并无明显不当。姬雪庆驾驶苏L×××某某小型普通客车突然向左转向进入对向车道,是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王某未依法佩戴安全头盔,碰撞发生后又系因颅脑损伤致死,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姬雪庆的责任。  基于王某未依法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对损害发生、扩大所起的作用,结合王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一审按70%的比例确定姬雪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朱春霞、王睿并未在一审中主张抢救费38862.11元的损害事实。《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朱春霞、王睿一审并未提出该项请求,二审时双方就该事项调解不成,本案对此不予理涉。  综上,上诉人朱春霞、王睿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7元,由朱春霞、王睿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2:19:02 
朱春霞、王睿与姬雪庆、孟祥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1民终37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春霞。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荣,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辉,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姬雪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祥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区支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某某。
     负责人:马政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玺鹃,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某某某某
     负责人:周武,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春霞、王睿因与被上诉人姬雪庆、孟祥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春霞、王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辉,被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玺鹃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朱春霞、王睿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1186260.31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虽然载明王某承担次要责任,但该认定的主要依据为王某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车辆,案涉事故的发生与王某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车辆无因果关系,根据相关判例,本案应由姬雪庆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朱春霞、王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赔付护理费400元、死亡赔偿金1049203.2元(52460.16元/年×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43295元、办理丧事交通费和误工费各5000元、衣物和手机损失2000元,共计1154493.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7日6时许,姬雪庆驾驶苏L×××某某小型普通客车沿X105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X109县道路口时驶向路左,与相对方向王某(驾驶证已注销)驾驶的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致王某受伤,王某经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0日死亡。公安部门认定,姬雪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王某因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0日死亡。其因抢救住院4天,发生抢救费38862.11元,其中姬雪庆垫付15669.4元,第三人紫金保险公司以道路救助基金垫付23192.71元。姬雪庆另垫付朱春霞、王睿丧葬费5万元。
     另查明,朱春霞和王睿是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姬雪庆因本案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书载明:姬雪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王某亲属损失8万元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决定以不起诉终止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姬雪庆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有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证,可以确认。王某在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进入公共道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等法律规定,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对其他车辆安全通行构成危险,其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王某存在违法驾驶行为,公安部门认定其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朱春霞、王睿称王某属于正常行驶,无证无牌驾驶与本次事故并无因果关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