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晓洁、丁存侠等与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雪萍女儿照片
【审结日期】2021.07.13 
【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51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宏冯昭玖徐海青 
【审理法官】郭宏冯昭玖徐海青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刘萍 
【当事人】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刘萍 
【当事人-个人】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刘萍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 
【被告】刘萍 
【本院观点】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在(2020)苏0311民初4835号案件中已经起诉刘萍主张偿还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且自认已将刘萍出借当日支付的42000元作为已付三个月利息予以扣减,经审理,泉山法院将该笔42000元作为预付利息在借款本金予以扣减。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自认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发回重审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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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在(2020)苏0311民初4835号案件中已经起诉刘萍主张偿还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且自认已将刘萍出借当日支付的42000元作为已付三个月利息予以扣减,经审理,泉山法院将该笔42000元作为预付利息在借款本金予以扣减。因此,上诉人在本案中诉请的利息已在(2020)苏0311民初4835号案件中起诉并主张,如上诉人认为(2020)苏0311民初4835号一案对借款利息的判决错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依法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11:05:3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日,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将刘萍诉至该院,向该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萍偿还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欠款本金120000
0元及利息75200元(以12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20年2月27日计算至2020年5月30日),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5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律师费20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及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由刘萍承担。该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苏0311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刘萍在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向其交付借款当天便按约定年利率14%支付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一个季度的利息42000元,该42000应视为预扣利息。因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交付借款时直接预扣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认定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向刘萍实际出借为1158000元,刘萍应负有向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偿还1158000元借款本息的义务。借款发生后,刘萍已偿还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83250元(42000元+467元+39000元+1783元)。判决:一、刘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借款本金1158000元及利息(以115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刘萍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刘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另,宋德富曾于2019年12月11日向刘萍发,承诺其30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3%计算支付,2019年12月25日,宋德
富向刘萍发送内容为:“小刘好!到了一个岛才能上网。39000元到账了,但根据我的计算:丁的30万的季利息10500,袁的60万的利息21000,我的30万利息9750,一共是41250元,减掉你已经支付的一天的利息467元,所有这次应该支付40783元,应该再支付1783元。只能我一人让到年利13%,他们俩家都还是14%啊。”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认前诉的裁判结果。本案与(2020)苏0311民初4835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在(2020)苏0311民初4835号案件中已经提起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认前诉案件的裁判结果。综上,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遂裁定:驳回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的起诉。    二审中,经查询,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不在职业放贷人名录中,在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
系统中的风险等级均为1,包括本案纠纷在内,袁晓洁2013年以来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共1件、丁存侠2013年以来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共2件、宋德富2013年以来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共3件。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袁晓洁、丁存侠、宋德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1)苏0311民初2302号裁定,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20年9月2日起诉的(2020)苏0311民初4835号案件,虽然事实相同,但该案诉讼请求为本金120万元,主张利息的时间是2020年2月27日开始计算,当时被上诉人已经自2019年5月27日起共付125250元利息,为9个月利息,所以上诉人计算收到利息至2020年2月27日,在法院判决时,将被上诉人第一次支付的42000元作为本金计算并扣除,那么被上诉人只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尚欠3个月利息,即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2月27日,该段利息原审没有判决,从诉讼请求上看上诉人也没有主张,在时效范围内,上诉人当然可以再行主张,并且该主张和原判决并没有任何矛盾,不可能导致对原判决的否定。裁定书中列举了重复起诉的规定,上诉人的本诉完全不符合该规定,除当事人相同外,原审是本金120万元,主张利息的时间是2020年2月27日开始计算,而本诉主张的是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2月27日的利息,诉讼请求完全不同,诉讼标的没有重复,不存在
交叉重叠,而诉讼标的本诉主张37616元,和原诉讼120万元相差巨大,如何形成标的相同。因为上诉人主张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2月27日的利息原审没有主张,现在主张不可能影响原判决的效力,一审法院认定导致实质上否认前诉的判决结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断。综上所述:上诉人的本诉主张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2月27日的利息,原审没有理涉,该诉讼请求是第一次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