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第一章
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
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
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2、组织经济生活。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
变化。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3、地方性法规。4、司法解释。5、我国缔结
或参加的国际条约。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章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婚姻家庭法规定或体现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基本精神、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和解决
婚姻家庭法律纠纷份的根本准则。
五大原则::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点:1、目的是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2、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3、实现程度与社会发展阶段想适应。
内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法律保障: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区别:当事人主观意志和索要财物人不同)
三、男女平等原则的概念:广义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狭义的男女平等
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意义:1、实现平等的前提。2、实现婚姻自由的有效保障。
基本要求:1、缔结婚姻时地位平等。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地位平等。
四、一夫一妻制的概念: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内容:1、是对男女双方的约束。2、已有合法婚姻,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结婚。3、一夫(妻)多妻(夫)都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取缔和制裁。4、违反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要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1、重婚。(1)概念: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重为婚姻的违法行为。(2)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虽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行为。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而导致其有两个婚姻关系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概念:是指有配偶者仅仅与他人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但并未结婚的行为。
两者区别:1、目的。重婚者主观上是故意的,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愿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者不具有与他人结婚长期生活的目的,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2、制裁。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
五、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1、对妇女的保护:(1)婚姻法上:A、子女姓氏上。B、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
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C、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适当照顾女方。
(2)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家庭婚姻权利。
2、对儿童的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3、对老年人的保护:(1)人身自由权。(2)房屋居住权。(3)家庭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权。(4)婚姻自由权。(5)
社会保障权。
六、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
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是指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和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疾病、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家庭暴力VS虐待:1、次数和时间上。家庭暴力多是一次性和短期行为,虐待是多次和长期。2、实施伤害程度上。
虐待大于家庭暴力。3、范围上。家庭暴力相对较窄。4、法律后果上。虐待是一种犯罪行为,家庭暴力是民事行为。
虐待VS遗弃:1、联系。实施对象一致。2、区别。行为方式不一样。虐待多是积极的、作为的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遗弃多是不作为。
七、计划生育原则的微观概念: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和素质,在保证人口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或
降低人口增长率,消除人口生育的盲目性。
意义:1、有利于减轻家庭负担,提高人口素质,符合我国国情。2、是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相协调的客观规律的要求。
基本要求:少生、优生、优育、适当地晚婚晚育。
具体表现:1、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2、合理安排和严格控制第二胎生育。3、禁止多胎和计划外二胎生育。4、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有关生育的限制可以按照规定适当放宽。
第三章
一、亲属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的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使他
们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固定的称谓。
法律上的亲属是指受法律调整、由法律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特征:1、法律性。2、产生有一定原因。3、身份性。
二、亲属的种类:1、我国古代:(1)宗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和其配偶。(2)外亲,是指与女系血统相
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相关的和与出嫁女儿相关的。(3)妻亲,是指以妻子为中介联络的亲属。
2、现代:(1)配偶。(2)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3)姻亲。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
亲的配偶。
三、亲系的概念:是指亲属间的时代联系。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直系姻亲是指配偶的直系血亲和直系血亲的配偶。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旁系姻亲是指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四、亲等的概念:是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不算己身,一世代为一亲等。2、旁系血亲。共同直系血亲,两边相加。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同上。2、旁系血亲。共同直系血亲,两边相同为此数,两边不同取
大数。
我国:1、直系血亲。算己身,一世为一代。2、旁系血亲。同寺院法。
五、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六、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在婚姻家庭法上:扶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承担禁婚效力、民事责任效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忠实
与尊重效力。
2、在民法上: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3、在刑法上:犯罪构成效力(虐待罪遗弃罪)、告诉和解效力(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在诉讼法上:回避效力、辩护和代理效力、上诉和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
第四章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即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义务
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特征:1、主体为异性男女。2、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3、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和姻亲关系。
二、结婚的要件
1、实质要件——婚姻当事人的自身情况以及双方间的关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必备条件(积极条件):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禁止条件(消极条件、结婚障碍):不得结婚的法定条件。
形式要件——结婚程序,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须符合法定条件。
事实婚主义、形式婚主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相结合)
2、公益要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
私益要件——涉及个人的要件。继承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三、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含义:(1)双方都自愿。(2)当事人本人的自愿。(3)完全的自愿。
条件:(1)具有结婚能力。(2)意思表示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由本人作出。(3)意思表示真实。
2、达到法定年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四、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亲婚
2、禁婚疾病
种类:(1)严重的精神疾病。(2)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婚后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
五、结婚的程序
1、登记机关
2、程序
3、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委托他人
办理应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婚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六、违法婚姻,是指欠缺法定的结婚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所谓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绝对无效,是指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不被国家承认和保护。(注意:1、没有时效限制。2、违反公益要件。3、提请人是当事人、近亲属、国家机关。)撤销婚姻,也称相对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注意:1、有时效限制。2、违反私益要件。3、提请人是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
无效婚姻VS撤销婚姻
七、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及请求权人——1、重婚的。(当事人近亲属、基层组织)2、有禁止结婚的亲
属关系。(当事人近
亲属)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即在结婚之时尚未治愈的。(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4、未达到法定婚龄。(未达婚龄者近亲属)
八、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人民法院。(1、主动依法宣告2、当事人申请3、当事人不服登记机关提出复议,经复议后
提出行政诉讼)
九、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中应注意:1、不适用调解。2、一审终审制,不得上诉、撤诉。3、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
可以调解。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十、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胁迫(唯一法定事由)。胁迫是指行为人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
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胁迫的含义——1、行为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3、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4、受胁迫方不得不违背自己意愿同意结婚。
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宣告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十一、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十二、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
1、婚姻自始无效。
2、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相互继承,酌情分得。
3、非婚生子女和父母间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决定。
4、同居期间的财产,共同共有,但能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的除外。协议处理共有财产,协议不成,照顾无过错方。
5、因重婚,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合法配偶)的利益。
十三、注意事项
1、未达法定婚龄的后达到婚龄的无效婚姻——法院不确认婚姻无效。
2、禁止结婚的疾病治愈——法院不确认婚姻无效。
3、大多数欺诈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但冒名顶替、代为登记的除外。
十四、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特征——1、主体是没有配偶的男女。2、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是一种违法婚姻。3、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4、具有公开性,众认为是夫妻。
十五、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Before——同居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
After——“不登记不保护”符合实质要件,通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婚姻登记,不补办,按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补办后婚姻溯及力从具备法定婚姻实质要件时起计算。
十六、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并未依法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而在一起共同生活。
1、双方均五配偶:事实婚姻←1994.2.1→同居。
1994.2.1后(同居)——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受理。
2、有配偶者:法院受理。
十七、注意事项
1、事实婚姻不溯及既往。
2、不影响事实重婚的构成。
第五章
一、夫妻关系,是指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为配偶的特殊人际关系。
特征——1、合法性:男女两性,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2、终身性:以永久生活为目的。 3、专属性:基于配偶身份。
二、夫妻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有关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
1、夫妻的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婚姻法》第14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
利。《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
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是夫妻的共同责任,包含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第16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夫妻的同居与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互负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忠实义务又叫贞操义务,是指专
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5、外国立法例:同居权,共同生育权,贞操义务,住所决定权,家事代理权。
三、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基于财产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