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艺之少儿舞蹈艺术有限公司、王嘉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4 
【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17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学超于晓梅宁宁 
【审理法官】杨学超于晓梅宁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大连艺之少儿舞蹈艺术有限公司;王嘉欣 
【当事人】大连艺之少儿舞蹈艺术有限公司王嘉欣 
【当事人-个人】王嘉欣 
【当事人-公司】大连艺之少儿舞蹈艺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寇嘉文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寇嘉文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寇嘉文 
【代理律所】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大连艺之少儿舞蹈艺术有限公司 
【被告】王嘉欣 
本院观点】大连艺之少儿舞蹈艺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宋茜薇娅模仿王耀庆跳舞【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艺之少儿舞蹈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大连艺之少儿舞蹈艺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大连艺之少儿舞蹈艺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艺之少儿舞蹈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2:45:54 
大连艺之少儿舞蹈艺术有限公司、王嘉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民终17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艺之少儿舞蹈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35号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葛亚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嘉文,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嘉欣。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艺之少儿舞蹈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嘉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13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艺之少儿舞蹈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连艺之少儿舞蹈艺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大连艺之少儿舞蹈艺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艺之少儿舞蹈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杨学超
审判员 于晓梅
审判员 宁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彦锡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