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32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霍丽芳庞茜于纪芳
【审理法官】霍丽芳庞茜于纪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傅晓阳;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傅晓阳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傅晓阳
【当事人-公司】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贾新学北京江泓律师事务所;申丽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卢浩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贾新学北京江泓律师事务所申丽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卢浩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贾新学申丽丽卢浩斌
【代理律所】北京江泓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傅晓阳;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傅晓阳、邓某某签订的《增资协议书》是傅晓阳、巨力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的股权质押协议,两协议所涉两案应合并审理,同时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借款利息提出异议,并主张一审法院无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冻结拍卖折价变卖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附条件撤销胁迫欺诈质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专属管辖原告住所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1、原告提供的账单详情截屏复印件载明: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告交纳租车押金2000元。2、原告提供的退款详情截屏复印件载明:原告于2020年1月26日申请退押金2000元、待审核。原告陈述因被告至今未退还押金,遂诉至法院。 上述
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账单详情截屏复印件、退款详情截屏复印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陈述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向被告缴纳租车押金2000元并申请退还押金2000元,有其提交的账单详情截屏复印件、退款详情截屏复印件为证,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退还租车押金,本院对原告诉求被告退还租车押金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不持异议并放弃举证、答辩等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被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金小彬押金人民币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21-11-26 17:16:24
傅晓阳、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冀06民终3212号
(2020)冀06民终3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晓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学,北京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晓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学,北京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杨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丽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浩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傅晓阳、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笛女阿瑞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9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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