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废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巡查清运回收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21.10.25
【字 号】成城发〔2019〕56号
【施行日期】2021.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成都市废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巡查清运回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单车”)停放秩序,及时发现清运回收废旧单车,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交通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众。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清运回收废旧单车应以众满意为标准,便利市民的生产生活和交通出行为原则。
  (二)坚持协调联动、全面开展。清运回收废旧单车应强化企业自律,联动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三)坚持节约资源、回收利用。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节约资源,对回收的废旧单车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相关界定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范围内的单车管理,其他(市)县参照执行。
  (二)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单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以脚踩踏板为动力非电动)。
  三、职责分工
  (一)运营企业是单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对本企业运营的废旧单车清运回收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及其管理单位监督管理,遵守城市公共秩序,遵守《成都市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服务规范(试行)》《成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若运营企业委托第三方进行单车投放与经营管理,则运营企业仍然按相关规定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二)市城管委负责废旧单车巡查清运回收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每月内部通报运营企业投放和车辆使用情况,市公安局负责对故意损坏、偷盗、烧毁或利用
单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有效打击,市商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对废旧单车回收资源化再生利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市城市管理数字化监督管理中心、市市容环卫监管服务中心按照职能职责对各区(市)县废旧单车巡查回收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各区(市)县城管、交通、公安、商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废旧单车巡查清运回收工作监督管理,督导运营企业对管辖范围内废旧单车进行巡查清运回收,并协同做好巡查清运工作。
  四、回收标准
  废旧单车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清运回收:
  (一)不能正常骑行使用的单车,如软件出现故障的,座椅、菜篮、链条、脚踏板、太阳能板等硬件坏损或丢失的。
  (二)可以骑行,但车身脏污、破旧,影响骑行体验和市容市貌的单车。
  (三)长期闲置(超过120小时)未使用的单车。
  (四)违反本市单车管理相关规定,需要统一清运回收的单车。
电动自行车排名  五、管理要求
  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要建立巡查发现机制,实行日常清运回收、定期集中清运回收和督查考核通报制度。
  (一)企业日常巡查清运回收。运营企业应建立单车常态化巡查清运回收制度和单车报废制度。在本市运营期间必须安排专人和车辆对本企业符合回收标准的单车进行清运回收,并设置能够满足清运回收要求的维修仓房和报废仓库,必须有正规的报废回收利用渠道。
  (二)管理部门督查回收。属地政府应建立单车巡查监督机制,以属地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为单元网格,全覆盖、无盲区,拉网式巡查,发现符合回收标准的单车立即通知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应在3小时内进行回收。如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进行回收,可视为运营企业主动丢弃,属地街道办事处可委托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市级单车管理部门将对全市单车巡查清运回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清运回收不及时问题进行通报和曝光。属于运营企业责任的,纳入考核排名和信用管理;属于属地街办责任的,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评价,列入扣分事项。
  (三)政企联动巡查回收。坚持每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单车集中清理行动。各区城管部门牵头,各企业提供至少1台运维车辆,组成区级清运小组,由各区统一指挥调配,集中清运回收符合回收标准的单车,停放至企业维修或报废仓库。
  (四)政府代为清运回收。运营企业投放单车应向属地政府城管部门签订代为履行承诺书。明确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退出成都市场的单车运营企业,应在宣布退出前将投放的所有单车进行清运回收,若运营企业未认真履行清理义务,留下的单车长期闲置在街面,成为“无主车”“僵尸车”影响市容秩序,政府部门将根据相关协议授权条款委托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进行处置。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