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国志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金公南(江)行罚决字[2022]0059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金公南(江)行罚决字[2022]0059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00140
【处罚日期】2022.03.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江南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金钟国文根英【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姜国志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8:16
处罚名称 | 姜国志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公南(江)行罚决字[2022]00590号 |
被处罚对象 | 姜国志 |
处罚结果 | 2022年3月18日,姜国志在金华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姜国志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金华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9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金华市】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江南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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