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伟国殴打他人案(绍柯公(华)行罚决字[2022]0044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绍柯公(华)行罚决字[2022]0044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
【处罚日期】2022.02.2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华舍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柯桥区(原绍兴县)
【处罚对象】钟伟国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8:51
处罚名称 | 钟伟国殴打他人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柯公(华)行罚决字[2022]00442号 |
被处罚对象 | 钟伟国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16日01时许,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赭***小区附近的马路上,违法行为人钟伟国、孙某某全对前往寻孙某某女儿的郑某某发生争吵,后违法行为人钟伟国、孙某某对郑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孙某某朝郑某某左边脸部扇了两巴掌,钟伟国朝郑某某左、右脸部扇了好几巴掌,并且用腿踢了郑某某腿部及屁股几下。经法医鉴定,郑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钟伟国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绍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绍兴市柯桥区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25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华舍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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