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筑友新材有限公司与阮佳美、吴晓、皮剑琳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6 
林妙可家世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9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勇陈瑶龙付送 
【审理法官】王勇陈瑶龙付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民筑友新材有限公司;阮佳美;吴晓;皮剑琳 
【当事人】中民筑友新材有限公司阮佳美吴晓皮剑琳 
【当事人-个人】阮佳美吴晓皮剑琳 
【当事人-公司】中民筑友新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贺元旦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贺元旦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贺元旦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民筑友新材有限公司;阮佳美;吴晓;皮剑琳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本案应当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112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3 10:31:49 
中民筑友新材有限公司与阮佳美、吴晓、皮剑琳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19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民筑友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某某中民筑友有限公司某某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郝东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隆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阮佳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元旦,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元旦,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皮剑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元旦,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民筑友新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阮佳美、吴晓、皮剑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1122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112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 瑶
审判员 龙付送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熊文涛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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