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任俊与范丽婷、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2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红卫赵静汤佳岭
【审理法官】朱红卫赵静汤佳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任俊;范丽婷;张雷
【当事人】张任俊范丽婷张雷
【当事人-个人】张任俊范丽婷张雷
【代理律师/律所】陈皓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窦振宁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皓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窦振宁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皓窦振宁
【代理律所】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任俊
【被告】范丽婷;张雷
【权责关键词】撤销自认质证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相关自认陈述,一审法院认定系争纠纷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据此裁定驳回张任俊的本案民事起诉,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张任俊的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难予采信;一审裁定无误,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仲鸣 范雷老婆
【更新时间】2022-08-23 22:02:43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张雷称其涉嫌被“套路贷",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裁定:驳回张任俊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任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张任俊借款给范丽婷,范丽婷将该款交付其配偶张雷并实际用于归还银行房贷及其他债务,范丽婷、张雷对此均无异议;现张雷指控的是范丽婷、案外人王某某与案外人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好贷")串谋以不归还“平安好贷"借款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抵押物为张雷名下的房屋),张雷所称的“套路贷"等所涉刑责,与本案借贷之民事纠纷无关,一审法院不应将不相关的法律关系混同处理;再者,即便张雷向宝山警方报了案,一审法院亦应审核警方对此是否决定立案侦查,并应通知当事人到庭质证及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张任俊认为,本案纯属民事纠纷,与张雷所称的所谓刑事案件无关,一审法院偏听偏信,客观上帮助范丽婷、张雷逃废债务,严重侵害了张任俊的合法权益,现上诉如请。
张任俊与范丽婷、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任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丽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振宁,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雷。
上诉人张任俊因与被上诉人范丽婷、被上诉人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3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张任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张任俊借款给范丽婷,范丽婷将该款交付其配偶张雷并实际用于归还银行房贷及其他债务,范丽婷、张雷对此均无异议;现张雷指控的是范丽婷、案外人王某某与案外人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好贷")串谋以不归还“平安好贷"借款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抵押物为张雷名下的房屋),张雷所称的“套路贷"等所涉刑责,与本案借贷之民事纠纷无关,一审法院不应将不相关的法律关系混同处理;再者,即便张雷向宝山警方报了案,一审法院亦应审核警方对此是否决定立案侦查,并应通知当事人到庭质证及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张任俊认为,本案纯属民事纠纷,与张雷所称的所谓刑事案件无关,一审法院偏听偏信,客观上帮助范丽婷、张雷逃废债务,严重侵害了张任俊的合法权益,现上诉如请。
范丽婷辩称,本案属于民事案件;范丽婷与张雷已经领取结婚证,不存在虚假婚姻。
张雷辩称,不同意张任俊的上诉请求,张雷坚持自己的一审抗辩意见。出借人张任俊是范丽婷的夫,身为非沪籍人士的范丽婷意欲购买上海房产,而张雷因经营不善需出售自己的房屋得款用于还清对外债务,于是案外人王某某出面介绍范丽婷与张雷假结婚及代为清偿欠款,再拟通过离婚方式来实现张雷与范丽婷的各自经济目的;后因范丽婷、王某某涉嫌串
谋占有张雷房屋且事实上该房屋亦被王某某实际占用及收益,张雷为此已向警方报案,故一审裁定无误,请求维持原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张雷称其涉嫌被“套路贷",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裁定:驳回张任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相关自认陈述,一审法院认定系争纠纷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据此裁定驳回张任俊的本案民事起诉,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张任俊的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难予采信;一审裁定无误,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仲鸣
审判长 朱红卫
审判员 赵 静
审判员 汤佳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依依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