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茂与樊伟,延安瑞财工贸有限公司,吕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06 
【案件字号】(2022)陕06民终8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小虎霍雨枫牛菲 
【审理法官】闫小虎霍雨枫牛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曹林茂;樊伟;延安瑞财工贸有限公司;吕海平 
【当事人】曹林茂樊伟延安瑞财工贸有限公司吕海平 
【当事人-个人】曹林茂樊伟吕海平 
【当事人-公司】延安瑞财工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樊刚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刘鹏昭、张海荣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樊刚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刘鹏昭、张海荣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樊刚刘鹏昭、张海荣 
【代理律所】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曹林茂 
【被告】樊伟;延安瑞财工贸有限公司;吕海平 
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曹林茂二审提供的证据,需要查明瑞财公司、延安秦毅工贸有限公司、丹童公司向曹林茂的妻子白某某等人所转款项是否均为偿还本案借款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曹林茂二审提供的证据,需要查明瑞财公司、延安秦毅工贸有限公司、丹童公司向曹林茂的妻子白某某等人所转款项是否均为偿还本案借款的事实。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曹林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268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9-22 01:04:21 
曹林茂与樊伟,延安瑞财工贸有限公司,吕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6民终8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林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刚,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瑞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樊伟,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昭、张海荣,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吕海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林茂因与被上诉人樊伟、延安瑞财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财公司”)、原审被告吕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范雷老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曹林茂二审提供的证据,需要查明瑞财公司、延安秦毅工贸有限公司、丹童公司向曹林茂的妻子白某某等人所转款项是否均为偿还本案借款的事实。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曹林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268元予以退还。
落款
审 判 长 闫小虎
审 判 员 霍雨枫
审 判 员 牛 菲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杜姜陶
书 记 员 路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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