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雷与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0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36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高婧明 
【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高婧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潘雷;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 
【当事人】潘雷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 
【当事人-个人】潘雷 
【当事人-公司】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  范雷老婆
【代理律师/律所】高恬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张进一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恬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张进一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恬张进一 
【代理律所】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潘雷 
【被告】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 
【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已经就劳动争议有关的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对所有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安排,并表明不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已经就劳动争议有关的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对所有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安排,并表明不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至本案二审时被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该解除协议书中的义务,现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履行完毕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后又主张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审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未休年假休工资,因被上诉人没有上诉,本院不再调整。综上,上诉人潘雷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
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潘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6:37:0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潘雷自2014年3月1日到在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处工作,离职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职务为车队业务员。入职后,潘雷、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自2014年3月1日先后签订了3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自2019年1月1日签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31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劳动合同签订起,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即约定了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实际并未按此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又查明,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在潘雷工作期间,没有安排潘雷带薪年休假。2019年12月24日,潘雷、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确认双方于2019年12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潘雷于2019年12月24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长春市绿
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长绿劳人仲不(2019)56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潘雷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潘雷主张的加班费,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当庭否认存在加班事实。潘雷主张双方合同约定为标准工时工作制,但实际执行的是上24小时休24小时。按此工时制,潘雷存在加班事实。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潘雷自到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处工作,现行工时制已执行5余年,自劳动合同有标准工时制约定以来,从未执行过。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单位采取现行工时制,是根据其单位的工作特点及工作性质的特殊需要,符合实际情况。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已根据单位上述情况对工时制进行了变更,虽未签订相关书面协议,但在履行多年期间,潘雷从未对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支付工资数额和计算方式提出任何异议。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潘雷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以证实其存在基础的加班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果。综合上述分析,原审法院对潘雷主张的加班费不予支持。关于潘雷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审法院认为,虽然潘雷、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相关保险的时间,亦约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但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年休假制度属于国家规定的企业应当给予职工的一种法定福利待遇,不能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即免除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的法定义务。潘雷在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处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潘雷主张两年的年休假工作,其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统一进行计算,计算方式有误,应当分别按照2019年和2018年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其中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为1750.51元[3807.36.54元÷21.75天×200%×5天],2018年为1447.74元[3148.83元÷21.75天×200%×5天],两项合计3198.2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潘雷与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在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2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潘雷支付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198.25元;三、驳回潘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上诉人潘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加班工资,两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是:上诉人对原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没有异议,但对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关于加班费的请求有异议。原审法院关于加班事实部分认定不清,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上诉人已就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了举证责任。上诉人向原审法院申请车队队长王志军出庭作证,详细说明了上诉人的工作时间说明上诉人确实是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标准支付上诉人加班工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潘雷与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1民终36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守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恬,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一,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雷与被上诉人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潘雷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6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雷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潘雷、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在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支付潘雷加班工资:463654.44元(1、工作日超时工资:260184.96元,每周工作日超时32小时,每月
超时128小时,每年超时1536小时,从2003年1月开始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1536小时/年×21.51元/小时×1.5倍×5年3个月;2、双休日加班工资:173517.12元,双休日工作24小时,从早7时接班到晚5时为工作一天,次日凌晨至7时交班为工作一天,每周两天,每月8天,每年96天,96天/年×172.14元/天×2倍×5年3个月;3、法定节假日工资:29952.36元,11天×172.14元/天×3倍×5年3个月);3、要求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支付潘雷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164.2元(潘雷工作5年3个月,每年应休年休假5天,按照两年计算共计10天×172.14元/天×3倍);4、案件受理费由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1日,潘雷应聘至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处。潘雷与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2019年1月1日潘雷与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为车队业务员,工资标准为月工资3100.00元。潘雷入职后实行的工时标准是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但潘雷、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潘雷与其他工友到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均表示潘雷与其工友均是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存在工作超时的情况,主管车队队长王志军,副总经理王志家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潘雷及其工友共计50人,存在超时加班的事实。潘雷到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处工作至今,
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从没有安排潘雷休过年休假。潘雷认为上述事实,能够说明潘雷存在加班及未休年休假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长春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应当承担支付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