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桃媛、付丽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24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西菲王革生周中瑞
【审理法官】汪西菲王革生周中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卢桃媛;付丽芳;付国英;曹吉兵;江西佑华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卢桃媛付丽芳付国英曹吉兵江西佑华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卢桃媛付丽芳付国英曹吉兵
【当事人-公司】范雷老婆江西佑华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洪浪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洪浪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洪浪
【代理律所】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卢桃媛;付丽芳
【被告】付国英;曹吉兵;江西佑华实业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4民初2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卢桃媛、付丽芳。
【更新时间】2022-08-24 22:29:37
卢桃媛、付丽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民终24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桃媛。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丽芳。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浪,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国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滢、翁清雯,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吉兵。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佑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钟陵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72382600Y。
法定代表人:曹小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桃媛、付丽芳与被上诉人曹吉兵、付国英、江西佑华实业有限公司房
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4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且存在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4民初2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卢桃媛、付丽芳。
落款
审 判 长 汪西菲
审 判 员 王革生
审 判 员 周中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星伊
书 记 员 任千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