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玉梅与卢书姣、王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5
【案件字号】(2021)苏09民终17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华炜惠玲李汉林
【审理法官】郭华炜惠玲李汉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范玉梅;卢书姣;王蓓;潘育章;刘林林
【当事人】范玉梅卢书姣王蓓潘育章刘林林
【当事人-个人】范玉梅卢书姣王蓓潘育章刘林林
【代理律师/律所】葛高玲江苏好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葛高玲江苏好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葛高玲
【代理律所】江苏好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范玉梅;潘育章;刘林林
【被告】卢书姣;王蓓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准许范玉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上诉人范玉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9:38:37
范玉梅与卢书姣、王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民终17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玉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高玲,江苏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雷老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书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明,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蓓。
原审第三人:潘育章。
原审第三人:刘林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玉梅因与被上诉人卢书姣,原审被告王蓓,原审第三人潘育章、刘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玉梅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玉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范玉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上诉人范玉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郭华炜审判员惠玲
审判员 李 汉 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煜 航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