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27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申威苏渝韩艳
【审理法官】申威苏渝韩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邢飞鸿;重庆融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邢飞鸿重庆融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邢飞鸿
【当事人-公司】重庆融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张秋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曹承晋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张秋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曹承晋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雄鹰张秋曹承晋
【代理律所】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邢飞鸿
【被告】重庆融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邢飞鸿主张自己的工资为100万元/年,举示了与融誉公司财务经理高小兵的聊天记录,但是该聊天记录系邢飞鸿单方向高小兵发送,高小兵并未认可邢飞鸿主张的工资标准,其次,根据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盖章确认的个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查询单,其载明的邢飞鸿工资20000元/月,邢飞鸿举示的证据不能否定该个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查询单载明的金额,故邢飞鸿主张自己的工资为100万元/年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邢飞鸿在融誉公司的职位是常务副总经理,其管
理的内容应当包含了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邢飞鸿作为融誉公司高管,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员工,也应当知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虽然用人单位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邢飞鸿也应当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邢飞鸿作为融誉公司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负责人,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其本人在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其本人应当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归责于用人单位。故一审认定融誉公司不应支付邢飞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正确。邢飞鸿主张融誉公司应支付其社会保险费用10万元的上诉请求,因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本院对邢飞鸿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邢飞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4:34: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邢飞鸿从2017年7月起到融誉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业务运营。邢飞鸿于2018年7月12日从融誉公司离职。通过中国
建设银行,融誉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邢飞鸿转款100000元,转款回单载明用途为借款,于2018年2月13日向邢飞鸿转款35030元,转账回单载明用途为工资,于2018年2月13日向邢飞鸿转款123331元,转账回单载明用途为往来款,于2018年2月13日向邢飞鸿转款两次,各150000元,两张转账回单均载明用途为往来款,于2018年4月20日向邢飞鸿转款50000元,于2018年6月20日向邢飞鸿转账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邢飞鸿工资金额的认定,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邢飞鸿年工资为100万元,因此,该院以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盖章确认的个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查询单,载明的邢飞鸿工资20000元月,计算其工资。融誉公司应当支付邢飞鸿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的工资为20000元月×12个月=240000元,扣除融誉公司已支付的35030元,还应支付204970元。对于邢飞鸿主张的按双倍工资原则,向邢飞鸿支付100万元的诉讼请求,邢飞鸿在单位系常务副总经理,其管理的内容应当包含了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也应知晓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虽然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对于邢飞鸿主张的给予邢飞鸿2个月经济补偿金166666元的诉讼请求,因邢飞鸿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符合法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该院不予支持。对于邢飞鸿主张的给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并无相关规
定,该费用应支付给邢飞鸿,因此,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邢飞鸿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融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邢飞鸿常年从事企业高管,具有良好的口碑和信誉,是融誉公司老板引进的人才,邢飞鸿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经营,直接向融誉公司董事长负责,年薪为100万元。邢飞鸿举示的双方记录和《职工个人收入结算发放表》、汇款记录等证据,均可以证明邢飞鸿的工资是100万元。二、融誉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通过银行向邢飞鸿转账10万元,备注为“借款",这十万元就是工资,是融誉公司拖欠的工资,该借款不符合借贷的形式,借款只是临时领款的一种方式。
邢飞鸿与重庆融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5民终27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飞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个税查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融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前进街某某前进小区和苑某某楼负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BY145F。
法定代表人:张誉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承晋,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飞鸿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融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6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邢飞鸿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融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邢飞鸿常年从事企业高管,具有良好的口碑和信誉,是融誉公司老板引进的人才,邢飞鸿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经营,直接向融誉公司
董事长负责,年薪为100万元。邢飞鸿举示的双方记录和《职工个人收入结算发放表》、汇款记录等证据,均可以证明邢飞鸿的工资是100万元。二、融誉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通过银行向邢飞鸿转账10万元,备注为“借款",这十万元就是工资,是融誉公司拖欠的工资,该借款不符合借贷的形式,借款只是临时领款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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