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飞与李小飞及唐荣权、唐伟、刘佳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2 
【案件字号】倪妮和冯绍峰(2020)湘04民终13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贤辅廖鸣平刘文斌 
【审理法官】姚贤辅廖鸣平刘文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雪飞;李小飞;唐荣权;唐伟;刘佳妮 
【当事人】陈雪飞李小飞唐荣权唐伟刘佳妮 
【当事人-个人】陈雪飞李小飞唐荣权唐伟刘佳妮 
【代理律师/律所】谢卓玲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单志林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李秋静湖南协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卓玲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单志林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李秋静湖南协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卓玲单志林李秋静 
【代理律所】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湖南协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雪飞 
【被告】李小飞;唐荣权;唐伟;刘佳妮 
【本院观点】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实际履行证据交换自认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
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陈雪飞的上诉请求为,改判驳回李小飞要求其偿还借款5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为,陈雪飞应否对案涉借款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案涉借款50万元用于唐荣权与唐伟的投资经营。在本案一审阶段李小飞申请对唐荣权、陈雪飞、唐伟、刘佳妮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一审法院根据李小飞的申请保全了陈雪飞名下房屋106.68平方米,宝马越野车一辆。陈雪飞自认房屋系其婚前财产,但宝马车于2013年购买,当时价款为50万元,陈雪飞个人出资10多万元,其余均为唐荣权所出。从唐荣权出资购买宝马车并将车登记在陈雪飞名下的事实可知,唐荣权的经营收入用于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而案涉借款系唐荣权经营所负债务。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一审判决由陈雪飞以其与唐荣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一审认定由陈雪飞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对裁判结果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陈雪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依
照《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陈雪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4-29 22:51: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14日,唐荣权、唐伟欲去广西做项目,需要资金周转,故向李小飞借款5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李小飞于2019年7月14日将50万元借款转账到唐伟中国建设银行xxx6某某某某某某某的账号内,履行完毕借款义务,唐荣权、唐伟于当日向李小飞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小飞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借款人:唐伟、唐荣权,2019年7月14日"。借款到期后经李小飞多次催讨,唐荣权、唐伟一直未归还李小飞借款,李小飞认为唐荣权与陈雪飞、唐伟与刘佳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陈雪飞、唐荣权、唐伟、刘佳妮共同偿还该债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小飞与唐荣权、唐伟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在李小飞向唐荣权、唐伟支付借款时生效。唐荣权、唐伟在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返还本金、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李小飞要求唐荣权、唐伟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从2019年8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唐荣权与唐伟系共同借款人,唐荣权与陈雪飞系夫妻,唐伟与刘佳妮系夫妻。唐荣权在与陈雪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唐伟在与刘佳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唐荣权、唐伟以其个人名义向李小飞借款500000元,但陈雪飞、刘佳妮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唐荣权、唐伟个人债务,不是为唐荣权与陈雪飞、唐伟与刘佳妮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该债务应认定为唐荣权与陈雪飞、唐伟与刘佳妮夫妻共同债务,陈雪飞应以其与唐荣权所有的共同财产、刘佳妮应以其与唐伟所有的共同财产对李小飞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对唐伟提出刘佳妮有工作收入、款项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不承担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李小
飞要求陈雪飞以其与唐荣权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刘佳妮以其与唐伟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唐荣权、唐伟所欠李小飞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唐荣权、唐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李小飞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由陈雪飞以其与唐荣权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刘佳妮以其与唐伟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李小飞的上述借款500000元及其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唐荣权、唐伟负担,陈雪飞、刘佳妮连带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雪飞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本案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诉讼费用由原审被告唐荣
权、唐伟、刘佳妮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而非在夫妻一方,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唐荣权与上诉人陈雪飞的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二者之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上诉人原审诉请中对上诉人陈雪飞的诉请,应不予支持。原审认定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为《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该司法解释已被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案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所修改,故原审判决适用《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错误。案涉债务系原审被告唐荣权、唐伟以个人名义所借,借款金额较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被上诉人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50万元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陈雪飞向本院提交了银行转账流水及客户专用回单,拟证明李小飞将50万元支付至唐伟账户,唐伟将其中35万元支付至湖南正信方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万元转给唐荣权、13万元转给陆元伟,1万元留存账户,陈雪飞未占用一分钱。被上诉人李小飞对该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证据证明案涉借款是唐荣权从事生产经营的债务,而唐荣权的经营收入用于双方夫妻共同生活。唐荣权、唐伟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陈雪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依照《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