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广军、梁恒、梁尚水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1
【案件字号】(2020)皖民终2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听波洪平卢玉和
【审理法官】余听波洪平卢玉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广军;梁恒;梁尚水;何诚
【当事人】徐广军梁恒梁尚水何诚
【当事人-个人】徐广军梁恒梁尚水何诚
【代理律师/律所】周兆成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王重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秦尤佳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方娴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奚玮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兆成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王重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秦尤佳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方娴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奚玮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兆成王重秦尤佳方娴奚玮
【代理律所】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广军;梁恒;梁尚水
【被告】何诚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反诉中止诉讼(诉讼中止)审判监督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本案的审理需等待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宣告徐广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中止诉讼。
【更新时间】2021-11-02 07:26:39
徐广军、梁恒、梁尚水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徐良的照片(2020)皖民终2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广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成,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梁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尤佳,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娴,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梁尚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尤佳,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玮,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诚。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广军因与上诉人梁恒、梁尚水,原审被告何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广军的妻子梅萍以徐广军病情出现反复,严重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及诉讼行为能力,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徐广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的审理,需等待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宣告徐广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落款
审判长 余听波
审判员 洪 平
审判员 卢玉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姜浩
书记员孙多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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