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市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与谢思玲、易朝政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阿怡代打【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兵01民终1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立新王绯张婕 
【审理法官】闫立新王绯张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阿拉尔市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易朝政;谢思玲 
【当事人】阿拉尔市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易朝政谢思玲 
【当事人-个人】易朝政谢思玲 
【当事人-公司】阿拉尔市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路绪华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刘冬梅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路绪华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刘冬梅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路绪华刘冬梅 
【代理律所】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阿拉尔市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 
【被告】易朝政;谢思玲 
本院观点】上诉人阿拉尔市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阿拉尔市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阿拉尔市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收费16507元减半收取8254元由上诉人阿拉尔市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8:44:24 
阿拉尔市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与谢思玲、易朝政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1民终1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尔市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599192650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十一团17连。
     法定代表人:高其良,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绪华,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先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朝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梅,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思玲。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拉尔市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朝政、谢思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103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拉尔市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阿拉尔市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阿拉尔市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收费16507元,减半收取8254元,由上诉人阿拉尔市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闫立新
审判员  王 绯
审判员  张 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鑫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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