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怡、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08
【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114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斌徐辉杨兵
【审理法官】陈斌徐辉杨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怡;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周怡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怡
【当事人-公司】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小玉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朱清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王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小玉朱清王瑛
【代理律所】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怡
【被告】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二审出现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63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68元,本院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9-22 18:57:33
周怡、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民终114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玉,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阿怡代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浦田路82号。
法定代表人:任飞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怡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6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转为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二审出现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63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68元,本院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长 陈斌
审判员 徐辉
审判员 杨兵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许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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