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呷惹殴打他人案(瑞公(东)行罚决字[2021]0456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瑞公(东)行罚决字[2021]0456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09.1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东山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温州市 
阿怡代打【处罚对象】蔺煜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9:45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0日4时许,阿某与蔺煜祺在瑞安市某酒吧舞池内发生打架,阿某与蔺煜祺互相拉扯对方头发、推搡,未造成明显伤势。经查,蔺煜祺系投案自首,对其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蔺煜祺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瑞安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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