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仰峰、益阳高新区阿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2 
【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69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阿怡代打【审理法官】张雅典 
【审理法官】张雅典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仰峰;益阳高新区阿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周仰峰益阳高新区阿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仰峰 
【当事人-公司】益阳高新区阿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仰峰 
【被告】益阳高新区阿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周仰峰的购买行为、维权方式等有悖于普通消费者结合一审法院依职权在福建法院审判信息系统中查询到周仰峰多次以相同案由向多人提起诉讼认定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特征合理有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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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仰峰的购买行为、维权方式等有悖于普通消费者结合一审法院依职权在福建法院审判信息系统中查询到周仰峰多次以相同案由向多人提起诉讼认定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特征合理有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周仰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5:06:16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消费者的重要特征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但是周仰峰购买诉争商品的行为并非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具体表现如下:1.周仰峰曾多次以相同的案由向多人提起诉讼。截至2021年8月12日,从福建法院审判
信息系统中查询到周仰峰在一审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多达776件,且其仍然在持续立案中,周仰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消费者的特征。2.周仰峰多次将其所购买的商品拆分起诉的行为不符合消费者的特征。例如:在(2019)闽0104民初1116号案件中,周仰峰将其所购买的3袋茉莉花茶拆分起诉,每八小包提起一个诉讼。综上,周仰峰并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故周仰峰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周仰峰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周仰峰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周仰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者全面支持周仰峰的诉讼请求;判定阿布电子商务公司拿日式小圆饼(奶盐味)的食品替换“网红日式小圆饼海盐小饼干零食小包装好吃的薄脆咸味曲奇代餐饼干”的食品,上述食品属于没有实名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产品;2.撤销阿布电子商务公司拿日式小圆饼(奶盐味)的产品替换“网红日式小圆饼海盐小饼干零食小包装好吃的薄脆咸味曲奇代餐饼干”产品的买卖合同;3.判定阿布电子商务公司拿日式小圆饼(奶盐味)的产品替换“网红日式小圆饼海盐小饼干零食
小包装好吃的薄脆咸味曲奇代餐饼干”产品,应退回周仰峰五件产品损失2.95元;4.判令阿布电子商务公司拿日式小圆饼(奶盐味)的产品替换“网红日式小圆饼海盐小饼干零食小包装好吃的薄脆咸味曲奇代餐饼干”产品,应增加赔偿周仰峰五件产品损失5000元;5.判令阿布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周仰峰由于提起民事诉讼所增加的打印复印费用114元;6.判令阿布电子商务公司依法赔偿周仰峰误工费1011.92元;7.判令阿布电子商务公司酌定赔偿周仰峰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元;8.判令阿布电子商务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判令一审法院退回周仰峰一审诉讼费50元;9.判令寻梦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二、一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一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形。四、一审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五、周仰峰提出的诉讼请求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周仰峰、益阳高新区阿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民终69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仰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高新区阿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金银山街道美院路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仰峰因与被上诉人益阳高新区阿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布电子商务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5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第二审独任审理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周仰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者全面支持周仰峰的诉讼请求;判定阿布电子商务公司拿日式小圆饼(奶盐味)的食品替换“网红日式小圆饼海盐小饼干零食小包装好吃的薄脆咸味曲奇代餐饼干”的食品,上述食品属于没有实名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产品;2.撤销阿布电子商务公司拿日式小圆饼(奶盐味)的产品替换“网红日式小圆饼海盐小饼干零食小包装好吃的薄脆咸味曲奇代餐饼干”产品的买卖合同;3.判定阿布电子商务公司拿日式小圆饼(奶盐味)的产品替换“网红日式小圆饼海盐小饼干零食小包装好吃的薄脆咸味曲奇代餐饼干”产品,应退回周仰峰五件产品损失2.95元;4.判令阿布电子商务公司拿日式小圆饼(奶盐味)的产品替换“网红日式小圆饼海盐小饼干零食小包装好吃的薄脆咸味曲奇代餐饼干”产品,应增加赔偿周仰峰五件产品损失5000元;5.判令阿布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周仰峰由于提起民事诉讼所增加的打印复印费用114元;6.判令阿布电子商务公司依法赔偿周仰峰误工费1011.92元;7.判令阿布电子商务公司酌定赔偿周仰峰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元;8.判令阿布电子商务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判令一审法院退回周仰峰一审诉讼费50元;9.判令寻梦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二、一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一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形。四、一
审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五、周仰峰提出的诉讼请求有法律法规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