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5
【案件字号】(2022)川01民终105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鄢子涵
【审理法官】鄢子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涛;成都易咖信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咖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涛成都易咖信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咖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涛
【当事人-公司】成都易咖信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咖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涛;北京易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易咖信诚科技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代理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9:40:13
王涛、成都易咖信诚科技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民终105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易咖信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航天路5号1栋1层、8层AB单元、11层。
法定代表人:孙永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凡曾,系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北京易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9区685
栋9层06室。
法定代表人:王竞,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涛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易咖信诚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北京易咖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12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涛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依法提交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鄢子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阿怡代打书记员 张兴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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