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皓天、黄志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900号
【审理程序】黄子韬父亲去世二审
【审理法官】高耘楼晋胡照
【审理法官】高耘楼晋胡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皓天;黄志陶
【当事人】朱皓天黄志陶
【当事人-个人】朱皓天黄志陶
【代理律师/律所】雷建军浙江红太阳(金华)律师事务所;张聪慧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雷建军浙江红太阳(金华)律师事务所张聪慧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雷建军张聪慧
【代理律所】浙江红太阳(金华)律师事务所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皓天
【被告】黄志陶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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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黄志陶是否明知朱皓天借款用于赌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朱皓天主张黄志陶、葛阳等人诱骗其至澳门借钱给其用于赌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一审法院已两次驳回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侦查后未发现犯罪事实,故对朱皓天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朱皓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4 11:11: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2日,朱皓天与葛阳在澳门时,朱皓天向黄志陶借款1000000元,其中4月12日借款6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4月14日,朱皓天又向黄志陶借款400000元,通过王剑胜账户(账号62×××17)转账到朱皓天账户900000元,现金交付100000元。现黄志陶诉至法院,请求朱皓天归还借款10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第一次起诉即2018年6月6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在本案受理之前,黄志陶就该借款曾两次提起诉讼。2018年6月6日,一审法院受理黄志陶与朱皓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志陶要求朱皓天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借条载明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作出(2018)浙0726民初4345号民事裁定,驳回黄志陶的起诉。2019年3月20日,浦江县公安局认为目前无实质证据证明涉嫌犯罪,法院未对朱皓天代理人提出的辩护理由开展外围调查核实,决定退回本次移送事项并作出案件回函。2019年3月22日,黄志陶再次起诉朱皓天,一审法院以葛
阳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受理侦查,因借贷一案与葛阳涉嫌的刑事犯罪有直接关联为由作出(2019)浙0726民初1832号民事裁定,驳回黄志陶的起诉。2019年7月23日,因没有犯罪事实,浦江县公安局对浦江县浦阳所20190408葛阳涉嫌赌博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朱皓天向黄志陶借款1000000元,且已收到款项,对该事实有朱皓天出具的借条、转账记录及朱皓天在浦阳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予以佐证,事实清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黄志陶是否明知朱皓天借钱用于赌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朱皓天主张黄志陶、葛阳等人诱惑其至澳门借钱给其用于赌博,负有举证责任,但从其提交的证据上看,只有朱皓天一方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事实。且本案借款两次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浦江县公安机关受理侦查后未发现犯罪事实予以撤销决定书。朱皓天的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其自行应承担举证不利之后果。黄志陶要求从第一次起诉立案之日即2018年6月6日起计算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综上,黄志陶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限朱皓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黄志陶借款100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6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朱皓天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朱皓天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黄志陶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朱皓天与黄志陶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所谓的“借条"实际是黄志陶伙同葛阳、王剑胜设局诱骗朱皓天至澳门赌博形成。从身份上说,朱皓天与黄志陶并不相识,黄志陶不收取任何利息,将100万元巨款出借给朱皓天明显不符合常理。事实上黄志陶长期在澳门承包,并雇请“马仔"通过吃饭、唱歌等活动结交浦江企业主子女,利用其年纪轻、社会经验不足,又急于想赚钱的心理特点,诱骗至澳门赌博,从中获利。在浦江己有多名企业主子女上当受骗。此外,黄志陶在浦江县有多起因赌资引起的诉讼。而王剑胜长期在“放子"、洗码,更在2019年因伙同他人开设,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2019)金浦刑初字第228号〕。从借款用途说,借条约定用于公司周转明显有假。事实上,朱皓天当时在浙江省级机关事业
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中心工作,其名下企业皆由其父经营管理,其父是浦江有名的富商。朱皓天仅系挂名法人。朱皓天所得100万元,用于赌博,在公安笔录中各方也是认可的。一审法院将诱骗形成的赌博款,随意认定为借款,有违公序良俗、背离法治精神、助长不正风气。本案借条的形成,借款的交付及借款的使用均在澳门,且黄志陶、朱皓天、案外人王剑胜、葛阳四人在澳门期间均住在同一酒店。借款的汇款时间大部分发生在凌晨,且汇款一到朱皓天账上即被POS机消费,明显不符合正常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只有借款人与出借人实时联系,才能做到一到账即被消费使用,所借的100万元全部在澳门赌博输完。钱取出后也是由黄志陶和王剑胜、葛阳带朱皓天到进行赌博,并对朱皓天的赌博进行指导,并很快输光。黄志陶引诱朱皓天到澳门特定赌博,是有预谋的,他们几人分工合作,非法占有朱皓天的钱财,是一种犯罪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借款用于赌博没有证据,与事实不符。朱皓天被葛阳、王剑胜、黄志陶及其他人诱骗到澳门赌博,相关的住宿都由他们三人来分摊的,朱皓天没有相关支出。说明黄志陶与葛阳、王剑胜是一个团伙,引诱他人去澳门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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