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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灭门案云南曲靖会泽⿊帮⽼⼤
云南曲靖灭门案云南曲靖会泽⿊帮⽼⼤“奇怪了,咋个⼀天到晚都没见他家⼈开门,娃娃也不见出来玩……”8⽉10⽇下午,家住师宗县葵⼭镇⼤查拉村的陶师傅觉得蹊跷,住对⾯的哥哥家往常都会开着⼤铁门,侄⼦陶福林家的两个⼉⼦会到门外来玩耍,当天却⼀整天都不见⼈影。他赶紧跑去敲⼤门,屋内没有任何回应。
随后,陶师傅叫了⼏个亲属,搬来梯⼦,顺着围墙翻进院内,眼前的⼀幕让亲属们吓呆了,哥哥⼀家6⼝⼈躺在⾎泊中,现场还丢有⼀把带⾎的⼑⼦……
⼀家6⼝为何惨遭毒⼿?
陶师傅等⼈赶紧向警⽅报案。据介绍,陶师傅的侄⼦陶福林今年30多岁,家中有⽗母,婚后妻⼦为他⽣了⼀对可爱的⼉⼦,⼀个10岁,⼩⼉⼦也有7岁了。“全家6⼈被害,连⽼⼈娃娃都不放过,是什么⼈要下此毒⼿?希望赶紧抓住杀⼈凶⼿!”陶福林⼀家的灭门惨案,打破了⼤查拉村的宁静,村民们纷纷议论,
难以相信这是真的。
嫌犯或与死者⼀家有经济纠纷
曲靖警⽅接到报警后,⽴即派出专门⼯作组赴师宗指导案件侦办。曲靖市、师宗县公安机关共抽调民警100余⼈成⽴专案组,连夜追查凶⼿。
经过专案民警多⽅细致⾛访调查、摸排,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刘某某。经了解,刘某某系⽂⼭马关县⼈,以贩狗、屠宰为⽣,平⽇⾥与陶福林有⽣意上的往来。初步估计,刘某某与死者⼀家有经济纠纷,甚⾄更⼤的仇恨。依据⼫检初步推断案发时间为8⽉9⽇凌晨多。11⽇晚上8时,专案民警在马关将作案后潜逃回⽼家的刘某某抓捕归案。
晚报记者获悉,⽬前警⽅还在进⼀步突审犯罪嫌疑⼈。刘某某对⾃⼰所实施的犯罪⾏为供认不讳,他交代⽤⼑和锤⼦杀害陶福林⼀家6⼝,不过警⽅在现场仅到⼀把⼑,锤⼦尚在寻中,具体作案⼯具还有待公安技侦⼿段进⼀步佐证。⽽对具体的作案动机,刘某某没有明确交代,案件还在进⼀步侦办中
原标题:云南师宗⼀家6⼝惨死家中警⽅出百余民警抓获嫌犯
台海⽹8⽉14⽇讯据春城晚报报道“奇怪了,咋个⼀天到晚都没见他家⼈开门,娃娃也不见出来玩……”8⽉10⽇下午,家住师宗县葵⼭镇⼤查拉村的陶师傅觉得蹊跷,住对⾯的哥哥家往常都会开着⼤铁门,侄
⼦陶福林家的两个⼉⼦会到门外来玩耍,当天却⼀整天都不见⼈影。他赶紧跑去敲⼤门,屋内没有任何回应。
随后,陶师傅叫了⼏个亲属,搬来梯⼦,顺着围墙翻进院内,眼前的⼀幕让亲属们吓呆了,哥哥⼀家6⼝⼈躺在⾎泊中,现场还丢有⼀把带⾎的⼑⼦……
⼀家6⼝为何惨遭毒⼿?
陶师傅等⼈赶紧向警⽅报案。据介绍,陶师傅的侄⼦陶福林今年30多岁,家中有⽗母,婚后妻⼦为他⽣了⼀对可爱的⼉⼦,⼀个10岁,⼩⼉⼦也有7岁了。“全家6⼈被害,连⽼⼈娃娃都不放过,是什么⼈要下此毒⼿?希望赶紧抓住杀⼈凶⼿!”陶福林⼀家的灭门惨案,打破了⼤查拉村的宁静,村民们纷纷议论,难以相信这是真的。
曲靖警⽅接到报警后,⽴即派出专门⼯作组赴师宗指导案件侦办。曲靖市、师宗县公安机关共抽调民警100余⼈成⽴专案组,连夜追查凶⼿经过专案民警多⽅细致⾛访调查、摸排,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刘某某。经了解,刘某某系⽂⼭马关县⼈,以贩狗、屠宰为⽣,平⽇⾥与陶福林有⽣意上的往来。初步估计,刘某某与死者⼀家有经济纠纷,甚⾄更⼤的仇恨。依据⼫检初步推断案发时间为8⽉9⽇凌晨多。11⽇晚上8时,专案民警在马关将作案后潜逃回⽼家的刘某某抓捕归案。
任达华 黑社会
晚报记者获悉,⽬前警⽅还在进⼀步突审犯罪嫌疑⼈。刘某某对⾃⼰所实施的犯罪⾏为供认不讳,他交代⽤⼑和锤⼦杀害陶福林⼀家6⼝,不过警⽅在现场仅到⼀把⼑,锤⼦尚在寻中,具体作案⼯具还有待公安技侦⼿段进⼀步佐证。⽽对具体的作案动机,刘某某没有明确交代,案件还在进⼀步侦办中。
上诉⼈(原审原告)曲英明,⼥,汉族,1964年9⽉9⽇出⽣,系沈阳⽔产批发市场英明经营部个体业主,住沈阳市铁西区肇⼯南街17-2-121号。
委托代理⼈李焕忠,系辽宁威尔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原审第三⼈)张宜起,男,汉族,1968年2⽉19⽇出⽣,住沈阳市于洪区于台⼩区31号楼212。
委托代理⼈蒋希亮,男,汉族,1973年11⽉13⽇出⽣,住沈阳市铁西区南六西路17-531号。
被上诉⼈(原审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所在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
法定代表⼈史⼤志,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李楚平,系该局⼯作⼈员。
上诉⼈曲英明、张宜起因被上诉⼈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伤认定⼀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2005)沈开⾏初字第4号⾏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曲英明及其委托代理⼈李焕忠、张宜起及其委托代理⼈蒋希亮,被上诉⼈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李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张宜起在2004年2⽉2⽇受雇于曲英明时,在⼯作中受伤,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曲英明⽀付其费、办理⼯伤认定、给予其⼯伤待遇。该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8⽉4⽇对其申请作出裁决,认定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伤由劳动⾏政部门处理,住院医疗费由曲英明继续⽀付。张宜起依此裁决向被告提出⼯伤认定申请,2004年10⽉25⽇,被告作出沈开劳⼯认字(2004)1号⼯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宜起为⼯伤。
原审认为,依照《⼯伤保险条例》规定,存在伤害事实是⼯
伤认定应具备的必备条件之⼀。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针对张宜起作出⼯伤认定的依据是职⼯⼯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但是该通知单的形成时间为2005年1⽉20⽇,明显滞后于作出⼯伤认定决定的时间2004年10⽉25⽇,因此被告作出⼯伤认定决定时主要证据不⾜,不能成⽴。对于被告及第三⼈所提出原告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的抗辩,因原告在起诉期限内错误地对被诉具体⾏政⾏为提起了民事诉
讼,⽽本院亦按照民事案件予以⽴案,致使原告超过了提起⾏政诉讼的期限。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执⾏若⼲问题的解释》第四⼗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原告⾃⾝原因造成的超过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五⼗三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10⽉25⽇作出的沈开劳⼯认字(2004)1号⼯伤认定决定,由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张宜起重新作出⼯伤认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曲英明上诉称,张宜起是⽔产品市场的临时帮⼯⼈员,与上诉⼈未建⽴劳动关系。原审判决主⽂第⼆项,判决被上诉⼈重新作出⼯伤认定,即是对张宜起属于⼯伤的⼀种认可,所以判决被上诉⼈重新作出⼯伤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项,维持第⼀项。
上诉⼈张宜起上诉称,原审判决遗漏了认定上诉⼈⼯伤伤害的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维持
被上诉⼈作出的⼯伤认定决定,由被上诉⼈曲英明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被上诉⼈作出的被诉⼯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及上诉⼈张宜起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英明经营部营业执照、张宜起⼯伤认定决定、⾏政复议决定书、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定书、职⼯⼯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证⼈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原审对上述证据均予采信。
上述证据已随卷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对证据的认定基本正确。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在我国⼯伤保险制度中,构成⼯伤的条件有两点,第⼀,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第⼆,受伤害的⼈是与其所在
的⼯作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劳动关系有书⾯签订劳动合同与没有书⾯劳动合同之分,故在实践中,对没有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状况,称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张宜起在为曲英明⼯作中受伤是事实,但是⼆者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张宜起是否成为曲英明个体经营组织的成员,被上诉⼈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故被诉⼯伤认定决定证据不⾜,应予撤销。
原审撤销被诉⼯伤认定决定,判决主⽂正确,但是论理部分错误,应予纠正。因为职⼯⼯伤、职业病致
残程度鉴定结论不是认定⼯伤的法律事实条件。
被上诉⼈具有作出⼯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对于申请⼈向其提出的⼯伤认定申请,⽆论是否作出实体上的⼯伤认定,都必须履⾏其法定职责,给申请⼈⼀个结论,即⼯伤认定决定,故原审判决被上诉⼈重新作出⼯伤认定决定,并⽆不当。上诉⼈认为,重新作出⼯伤认定决定即是认定了张宜起是⼯伤,属于误解。
综上,原审判决主⽂并⽆不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六⼗⼀条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曲英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晓萍
代理审判员唱英梅
代理审判员李树魁
⼆00六年四⽉七⽇
书记员李春野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六⼗⼀条⼈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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