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7
【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4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国贤刘家库徐亮亮
【审理法官】马国贤刘家库徐亮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何任儿;张全彪;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何任儿张全彪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何任儿张全彪
【当事人-公司】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朱志宏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志宏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志宏
【代理律所】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何任儿;张全彪
【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何任儿、张全彪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何政军电视剧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任儿、张全彪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何任儿、张全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何任儿、张全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1:02:02
何任儿、张全彪、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行终4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任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全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胡永光,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朱志宏,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何任儿、张全彪诉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浙02行初172号行政判决。何任儿、张全彪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何任儿、张全彪以“因其他原因本人决定不再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任儿、张全彪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任儿、张全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何任儿、张全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马国贤
审判员 刘家库
审判员 徐亮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芳
·2·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