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任儿、张全彪、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7 
【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4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国贤刘家库徐亮亮 
【审理法官】马国贤刘家库徐亮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何任儿;张全彪;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何任儿张全彪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何任儿张全彪 
【当事人-公司】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朱志宏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志宏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志宏 
【代理律所】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何任儿;张全彪 
【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何任儿、张全彪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何政军电视剧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任儿、张全彪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何任儿、张全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何任儿、张全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1:02:02 
何任儿、张全彪、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行终4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任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全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胡永光,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朱志宏,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何任儿、张全彪诉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浙02行初172号行政判决。何任儿、张全彪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何任儿、张全彪以“因其他原因本人决定不再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任儿、张全彪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任儿、张全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何任儿、张全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马国贤
审判员  刘家库
审判员  徐亮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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