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康军盗窃案(杭江公(笕)行罚决字[2021]0193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江公(笕)行罚决字[2021]01938号
【处罚日期】2021.05.2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江干区
【处罚对象】余康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3:2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2日14时21分,余康军在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某网咖门口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小龟电动自行车一辆,于当日20时10分在同心村某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余康军盗窃电动自行车,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余康军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并追缴人民币八十三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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