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伟与吴奕彪、王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1 
【案件字号】(2020)粤05民终5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珣庄晓燕林喆 
【审理法官】陈晓珣庄晓燕林喆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健伟;吴奕彪;王莉莉 
【当事人】李健伟吴奕彪王莉莉 
【当事人-个人】李健伟吴奕彪王莉莉 
【代理律师/律所】曹月广东鼎柱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月广东鼎柱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月 
【代理律所】广东鼎柱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健伟 
【被告】吴奕彪;王莉莉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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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健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19:38:58 
李健伟与吴奕彪、王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5民终5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健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奕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月,广东鼎柱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莉莉。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健伟因与被上诉人吴奕彪、被上诉人王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健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不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健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陈晓珣
审判员 庄晓燕
审判员 林 喆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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