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4
【案件字号】(2020)粤52民终5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阳李洁新徐跃鹏
【审理法官】林阳李洁新徐跃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谢荏田;郑著春;谢冬珊;东莞市鑫源织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
【当事人】谢荏田郑著春谢冬珊东莞市鑫源织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
【当事人-个人】谢荏田郑著春谢冬珊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鑫源织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
【代理律师/律所】庾嘉威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林晓明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林家颖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庾嘉威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林晓明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林家颖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庾嘉威林晓明林家颖
【代理律所】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荏田
【被告】谢杏芳个人资料郑著春;谢冬珊;东莞市鑫源织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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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谢荏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4:22:41
谢荏田与郑著春、谢冬珊、东莞市鑫源织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2民终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荏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庾嘉威,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著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明,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颖,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谢冬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庾嘉威,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鑫源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莉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庾嘉威,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
经营者:曾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庾嘉威,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荏田因与被上诉人郑著春、原审被告谢冬珊、东莞市鑫源织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3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荏田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谢荏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阳
审 判 员 李洁新
审 判 员 徐跃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 颖
书 记 员 汤雪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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