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泽秀、陈肖连、陆燕青等与梁达松、梁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7 
【案件字号】(2021)粤09民终2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文坚黄鸿恩李杰 
【审理法官】吕文坚黄鸿恩李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韦泽秀;陈肖连;陆燕青;陆超林;陆燕丽;陆超锦;梁达松;梁葵 
【当事人】韦泽秀陈肖连陆燕青陆超林陆燕丽陆超锦梁达松梁葵 
【当事人-个人】韦泽秀陈肖连陆燕青陆超林陆燕丽陆超锦梁达松梁葵 
【代理律师/律所】张云平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梁智峰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云平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梁智峰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云平梁智峰 
【代理律所】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韦泽秀;陈肖连;陆燕青;陆超林;陆燕丽;陆超锦 
【被告】梁达松;梁葵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韦泽秀、陈肖连、陆燕青、陆超林、陆燕丽、陆超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5:07:56 
韦泽秀、陈肖连、陆燕青等与梁达松、梁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9民终2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泽秀。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肖连。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燕青。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超林。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燕丽。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超锦。
     上述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平,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达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葵。
     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智峰,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泽秀、陈肖连、陆燕青、陆超林、陆燕丽、陆超锦因与被上诉人梁达松、梁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宜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3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泽秀、陈肖连、陆燕青、陆超林、陆燕丽、陆超锦收到法院
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按指定时间履行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韦泽秀、陈肖连、陆燕青、陆超林、陆燕丽、陆超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吕文坚谢杏芳个人资料
审 判 员 黄鸿恩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宏升
书 记 员 杨东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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