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坤与宋战武,朱奎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0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6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柳罗怡孙鹏
【审理法官】杨柳罗怡孙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坤;宋战武;朱奎英;祁明明
【当事人】杨坤宋战武朱奎英祁明明
【当事人-个人】杨坤宋战武朱奎英祁明明
【代理律师/律所】杨宝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吕文星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杨过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宝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吕文星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杨过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宝吕文星杨过
【代理律所】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坤;祁明明
【被告】宋战武;朱奎英
【本院观点】关于涉案58万元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一节,原审判决对此已论述详尽,上诉人并无充足证据佐证其已实际交付涉案58万元借款,无法证明涉案借贷事实实际发生,故上诉人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胁迫委托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涉案58万元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一节,原审判决对此已论述详尽,上诉人并无充足证据佐证其已实际交付涉案58万元借款,无法证明涉案借贷事实实际发生,故上诉人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宋战武认可的其所借第三人祁明明的25万元借款,可
另案解决,本案不予涉及。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杨坤已预交),由上诉人杨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19:33:5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宋战武与担保人祁明明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580000元,借期自2012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4日。抵押物为购房合同,落款借款人处宋战武签名,旁有个人私章,签约时间为2012年10月14日。担保人处有祁明明签名,并写明时间为2017.9.3,无出借人信息。宋战武与担保人祁明明签订《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人宋战武因经济情况向出借人杨坤借款人民币5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4日。到期后自愿还款,如不能还款,以抵押物折价还款。借款人处宋战武签名;担保人处祁明明签名,并写有日期2017.9.3,末尾载有:“本人宋战武自愿以海景新天地5幢2楼404室为抵押物,以及复全部法律责任"字样。无杨坤签字及借条形成时间。2017
年7月3日,宋战武(甲方)与杨坤(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就甲方2012年10月14日向乙方借款58万元一事,达成协议:“一、甲方2012年10月14日向乙方借款时,当时口头约定乙方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期间,甲方承担该期间的利息为月息2%的责任;二、上述乙方借款,甲方原定于两年内给乙方归还,但至今四年多来,甲方无力归还,此期间,乙方每年都多次向甲方追要未果,现甲方再次承诺,该借款本息保证于2017年8月30日前付清。否则,自愿按原约定执行,即以甲方所有位于未央区XX城XX路XX城"(原海景新天地)5幢20404号房产抵顶该借款本息,归乙方所有,并自愿配合乙方办理更名事宜"。落款甲方处宋战武签名,乙方杨坤签名。2017年9月5日,宋战武向高陵区通远派出所报警,根据询问笔录记载,宋战武在2012年12月月初至2013年1月左右,祁明明在其家里组织了牌场,宋战武在该牌场上打牌借了20万元,并从祁明明处分两次借款,一次借款5万元,一次借款2万元,算8分息。现祁明明向其要钱,并让其将户口本和身份证给他邮寄过去,因宋战武害怕而选择报警。同日,派出所和祁明明询问,祁明明表示宋战武欠杨坤的钱,其是担保人,宋战武不还钱,杨坤他,他只能宋战武。并表示欠款数额是58万元,并未参与赌博。并表示其确实拿了宋战武的身份证、户口本,原因是宋战武让祁明明帮忙登报,调取购房信息。2017年9月12日杨坤将宋战武、朱奎英诉至该院,案号为(2017)陕01
17民初2533号。该案中杨坤承认《借条》系2017年6月底7月初补签的,并表示其所出借的款项系从王东峰处借了27万元,7万元系自己的,另24万元是祁明明的。宋战武承认借款的真实数额为27万元但均系向祁明明所借(其中20万元为赌债,5万元系做生意所借,另2万宋战武没有印象)。祁明明作为证人对法庭询问祁明明,杨坤的资金来源时,祁明明回答:我是中间人,我不知道杨坤的资金来源。并表示该58万元中有自己的钱,数额大致是二三十万。该案审理期间杨坤向法院申请撤诉,该院予以准许。2018年1月4日,杨坤再次将宋战武、朱奎英诉至该院,案号为(2018)陕0117民初174号,即为该案一审。祁明明并未参与庭审,该案判决后双方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对58万元借款交付过程,杨坤表示58万元借款是分三次交付的,第一次是2011年夏天在祁明明家里给了27万元现金,钱是10万现金一摞,是自己筹的钱,因为当时和祁明明干工程,一直没有算账,自己的钱和祁明明的钱在一起,当时给钱时有祁明明的哥哥以及祁明明同村杨伟一起。第二次是2011年9、10月份,在祁明明家里现金给了24万元,也是10万元一叠,当时有杨坤、祁明明、宋战武三人外还有祁明明的哥哥祁亮以及祁明明同村的其他人,名字忘了。钱都是家里放的现金,没有在银行取。第三次是2012年3、4月份在祁明明家里给了现金7万元,是1万元一叠,在祁明明家里拿的,当时就是杨坤、祁明明、宋战武三人在场。三次借款当时都打了借
丁丁 杨坤条,但最后在打58万元总条时将借条给宋战武了。当时约定的是2分息,给的时候都扣利息了,就扣了一个月的利息,实际给了多少记不清了。对上述陈述未提交证据证明。宋战武表示只有两次借款,一次是2013年10月中旬,宋战武做生意要周转资金,在高陵区XX村刘涛处借款5万元,当时月息8分,祁明明是担保人,扣除了当月利息4000元,实际到手46000元;第二次2013年11月底到12月,祁明明在家开,让宋战武到他家玩,说挣了钱给刘某某。宋战武在场子玩了20多天,当时有刘红星、王明、孙新强、艾磊等。场子上输完后在祁明明处借5000元,一次只能拿5000元,一天可能借多次,共计借了20万元。宋战武对其上述陈述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第三人祁明明表示58万元是分三次给的,第一次是2011年年底,在自己家给了现金27万元,当时有祁明明、宋战武、杨坤三人还有其哥祁亮在场;第二次是2012年年初在自己家给了24万元现金,当时有我们三人还有祁亮、同村人杨伟在场。第三次是2012年中旬,在我老家给了7万元现金,当时只有我们三人在场。三次宋战武均打了借条,后来倒了各总条。约定的是2分息,给钱的时候扣了一个月的利息。祁明明对上述陈述并无证据证明。对杨坤出借资金来源,杨坤认为自己16岁就跟着祁明明干工程,年收入在一二十万,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第三人祁明明则表示58万元中有部分是自己的钱,但具体自己有多少双方没算过账,不清楚。庭审中,祁明明举证和宋战武通话记录:“祁明明:你(宋战
武)欠兄弟(祁明明)钱,兄弟没和你胡说吧?宋战武:对着呢。……祁明明:你欠兄弟钱属实吗?宋战武:全大队都知道我欠你的钱。祁明明:只要你承认你欠兄弟钱就行了"。以此证明宋战武借58万元事实。宋战武表示自己承认借祁明明25万元,并不是58万元。而且表示借款主体应是祁明明,不是杨坤。杨坤质证认为是祁明明的钱,是委托杨坤借给宋战武的。对上述宋战武承认的借祁明明25万元是否在本次58万元借条中,庭审中杨坤委托代理人和祁明明委托代理人均承认58万元中包含着宋战武上述陈述的25万元。但之后该院与杨坤本人及祁明明本人谈话,杨坤本人表示,其不知道宋战武所说的承认拿祁明明的25万元是什么,其自己不知道有这25万元的事。祁明明本人表示宋战武承认的拿祁明明的25万元不在58万元借款之中,自己给的钱均是现金,用于宋战武的资金周转,和赌博没有任何关系。另,宋战武与朱奎英于2012年11月6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同按揭购买的西安市凤城四路海景新天地小区5号楼2单元404号住房归女方所有,因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宋战武,宋战武应配合朱奎英进行房产所有人更名登记。因该房产所形成的按揭债务由女方承担。又,该案审理过程中,宋战武向西安市高陵区扫黑办举报杨坤、祁明明开设、进行非法拘禁等涉案线索。经高陵区扫黑办侦办,其中开设的线索交至高陵区通远派出所侦办,将非法拘禁线索交至未央扫黑办侦办,经和通远派出所和未央扫黑办联系,均表示该案仅有线索,无法查清,未有其他证据,最终没有立案。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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