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举章、丁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0 
【案件字号】(2019)云01民终75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古维贤汪丹丹龚庆 
【审理法官】古维贤汪丹丹龚庆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举章;丁俊飞;杨勋章;王晓云;费冰 
【当事人】杨举章丁俊飞杨勋章王晓云费冰 
【当事人-个人】杨举章丁俊飞杨勋章王晓云费冰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举章 
【被告】丁俊飞;杨勋章;王晓云;费冰 
【权责关键词】撤诉按撤诉处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杨举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为3350元,由上诉人杨举章承担;退还上诉人杨举章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33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9 18:49:31 
杨举章、丁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终7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举章。丁丁 杨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俊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勋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冰。
     上诉人杨举章因与被上诉人丁俊飞、杨勋章、王晓云、费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2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上诉人杨举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举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为3350元,由上诉人杨举章承担;退还上诉人杨举章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33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古维贤
审判员 汪丹丹
审判员 龚 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毛维清
书记员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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