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永华、丁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7 
【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16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丁丁 杨坤
【审理法官】沈大祥丁万志程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范永华;丁楚;兴化市华冉水泥制品厂;范锦桂 
【当事人】范永华丁楚兴化市华冉水泥制品厂范锦桂 
【当事人-个人】范永华丁楚范锦桂 
【当事人-公司】兴化市华冉水泥制品厂 
【代理律师/律所】刘监华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朱芳芳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朱兴亚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郁凯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监华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朱芳芳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朱兴亚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郁凯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监华朱芳芳朱兴亚郁凯 
【代理律所】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范永华 
【被告】丁楚;兴化市华冉水泥制品厂;范锦桂 
【本院观点】二审中当事人提交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提交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范永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8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5 23:04:41 
范永华、丁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民终16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永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监华,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芳,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楚。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亚,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凯,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华冉水泥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Y6QHP6E,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光孝村西首。
     投资人:范锦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锦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永华因与被上诉人丁楚、兴化市华冉水泥制品厂、范锦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提交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范永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8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沈大祥
审 判 员 丁万志
审 判 员 程 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严 蒙
书 记 员 袁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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