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3杨宇波与张桂勤、董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1 
【案件字号】(2020)苏10民终32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胜友黄宝生曹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宇波;张桂勤;董洪祥 
【当事人】杨宇波张桂勤董洪祥 
【当事人-个人】杨宇波张桂勤董洪祥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宇波 
【被告】张桂勤;董洪祥 
本院观点】上诉人杨宇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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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01:12:34 
3293杨宇波与张桂勤、董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民终32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宇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洪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宇波因与被上诉人张桂勤、董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9)苏1023民初5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宇波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宇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宇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宇波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蔡胜友
审 判 员 黄宝生
审 判 员 曹 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王华林丁丁 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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