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玮、丁导云、陈海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1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25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魁张蕊王杨沁如
【审理法官】赵魁张蕊王杨沁如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冯玮;丁导云;陈海仙
【当事人】冯玮丁导云陈海仙
【当事人-个人】冯玮丁导云陈海仙
【代理律师/律所】钟珊珊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钟珊珊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钟珊珊
【代理律所】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冯玮
【被告】丁导云;陈海仙
【本院观点】本案现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能否认定为系丁导云出借给冯玮的借款及借款是否已清偿。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特别授权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现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能否认定为系丁导云出借给冯玮的借款及借款是否已清偿。首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丁导云就其和冯玮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主张除提供转账凭证外,另提供了相应的电话录音,电话录音显示冯玮对于应向丁导云还款的认可。而冯玮现抗辩其就涉案借款系向陈海仙借款与其电话录音与丁导云的交
流内容不符;其次,陈海仙称涉案借款本金系丁导云赠与其的养老钱并由其再出借给冯玮缺乏证据证明,亦与丁导云和陈海仙电话录音中的内容不符。由上,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系冯玮对陈海仙的债务;再次,冯玮对其所称借款清偿至今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作为借款人显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本案借款应认定系丁导云出借给冯玮的款项,冯玮尚未清偿借款,应向丁导云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冯玮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75元,由冯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4:45: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丁导云与陈海仙原系婆媳关系,陈海仙与冯玮系好朋友。经陈海仙的介绍,丁导云于2011年8月8日向冯玮出借3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5000元计算。同日,丁导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冯玮交付了借款30万元。期间,因为冯玮未能及时付息,丁导云曾多次通过的方式向冯玮催收利息,冯玮均回复短信表示会
及时支付利息。之后冯玮也确实在承诺的期限内按月支付了利息。2015年7月26日,丁导云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冯玮催讨借款本金30万元,冯玮答复“八月份肯定来不及,现在已经七月底了"、“那肯定来不及,到九月底或者十月底看想办法还你一半这个样子"、“要么到时候稍微保险点十月底之前,好不好,一半"、“十月底好不好?为什么呢我现在有几个工地在弄嘛"。2016年6月17日,丁导云利用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固定电话拨通了陈海仙的手机,并对聊天内容进行了公证。其中丁导云问:“我借给冯玮的那个30万块钱,呃,怎么说啦?"陈海仙答:“我在要嘛,要不回来,要得回来我会尽量给你要回来的。"丁导云问:“呃,现在还在他手里是吧?"陈海仙答:“是啊。"丁导云问:“你现在要不回来?"陈海仙答:“我在要,他现在资金链断了,他会给我们的,什么时候给不知道,他没有说不给我们,现在资金链,那个资金比较紧张,有还的话,他也慢慢地分期分期还嘛。"冯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丁导云支付了2016年3月份的利息,借款本金30万及之后的利息未能支付。丁导云曾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冯玮及其配偶杨爱芬,并将本案陈海仙列为第三人,诉请要求冯玮及其配偶杨爱芬共同归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2016年4月至6月约定的利息15000元。后丁导云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
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款项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案涉30万元款项从丁导云账户转出,冯玮每个月的利息也是支付给丁导云,丁导云以出借人身份通过电话、短信向冯玮催讨借款本金30万元或者每月利息的时候,冯玮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甚至还与丁导云协商具体的还款方案,虽然陈海仙抗辩称案涉款项30万元系丁导云赠与其后并由其出借给冯玮,但对于该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从丁导云提交的其与陈海仙于2016年6月17日的电话聊天记录(经公证)也能看出陈海仙并未否认款项由丁导云出借的事实,甚至还表示已经在向冯玮催讨了,故法院认为丁导云提供的证据已能充分证明其与冯玮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并已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的事实,丁导云与冯玮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冯玮未应按约向丁导云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现冯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丁导云履行了还款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对丁导云要求冯玮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于其主张的要求陈海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冯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丁导云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算至
2018年9月8日的利息为145000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二、驳回丁导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6元,由冯玮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冯玮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丁导云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诉讼费用由丁导云负担。4.要求丁导云赔偿冯玮因本案而占用的时间、交通费用和精神损失费贰万元整。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8日,冯玮因急需资金周转,向陈海仙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冯玮口头承诺利息5000元,并向陈海仙出具借条1份(借条壹年壹换),转账为丁导云。(当时丁导云和陈海仙系婆媳关系。)陈海仙当时表示,该叁拾万元款项是她媳妇赠予给她的养老钱,利息就打给丁导云。冯玮和陈海仙既是邻居,又是多年的朋友,就同意按照陈海仙的要求办理,之后每月的利息款都是打到陈海仙提供的丁导云农行卡上的,截止到2016年3月底,共计支付了利息275000之整,之后的利息款是打到陈海仙卡上的。(大部分支付现金
冯玮、丁导云、陈海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民终25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导云。
丁丁 杨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钟珊珊,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海仙。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玮为与被上诉人丁导云,原审被告陈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10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冯玮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丁导云的全部诉讼请求或
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诉讼费用由丁导云负担。4.要求丁导云赔偿冯玮因本案而占用的时间、交通费用和精神损失费贰万元整。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8日,冯玮因急需资金周转,向陈海仙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冯玮口头承诺利息5000元,并向陈海仙出具借条1份(借条壹年壹换),转账为丁导云。(当时丁导云和陈海仙系婆媳关系。)陈海仙当时表示,该叁拾万元款项是她媳妇赠予给她的养老钱,利息就打给丁导云。冯玮和陈海仙既是邻居,又是多年的朋友,就同意按照陈海仙的要求办理,之后每月的利息款都是打到陈海仙提供的丁导云农行卡上的,截止到2016年3月底,共计支付了利息275000之整,之后的利息款是打到陈海仙卡上的。(大部分支付现金
给陈海仙的)。针对丁导云提供法庭的2015年7月26日的通话录音,当时冯玮并不知情,丁导云和丈夫(陈海仙儿子)已离婚的事实,只是认为丁导云是在替婆婆(陈海仙)要求归还借款,这并不能说明丁导云借款给冯玮的证据和理由。在当今社会上,普通老百姓信奉的是,问谁借的款,肯定要还给谁的,而且借条上明确出借人是陈海仙。至于丁导云到底是否将该叁拾万钱赠予陈海仙的,尚需法庭重新调查认证。冯玮与丁导云在借款前后根本不认识,丁导云不会出借叁拾万元给一个毫不相干、相互不认识,而且并不了解情况的人。冯玮在2016年年底已经还款壹拾伍万元给陈海仙,剩余的壹拾伍万元,冯玮也分别在2017年3
月15日还款壹万元,2017年6月13日还款壹万元。2017年11月9日还款伍万元(现金2018年10月26日还款捌万元,取现金的原因皆为陈海仙要求的〕,并收回借款协议。综上所述,请求支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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