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宇与关彩霞、宫海、程泽立、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丁 杨坤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7 
【案件字号】(2020)黑10民终4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艳辉王凡柳冬梅 
【审理法官】郭艳辉王凡柳冬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振宇;关彩霞;宫海;程泽立;姜平 
【当事人】杨振宇关彩霞宫海程泽立姜平 
【当事人-个人】杨振宇关彩霞宫海程泽立姜平 
【代理律师/律所】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秀芝 
【代理律所】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振宇 
【被告】关彩霞;宫海;程泽立;姜平 
本院观点】上诉人杨振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据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振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杨振宇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2:17:47 
杨振宇与关彩霞、宫海、程泽立、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民终4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振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彩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泽立,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振宇因与被上诉人关彩霞、宫海、程泽立、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1002民初15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振宇于2020年8月7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振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振宇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郭艳辉
审 判 员 王 凡
审 判 员 柳冬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明明
书 记 员 韩江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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