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0
【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7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映梅覃书云张玥
【审理法官】张映梅覃书云张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杜永平;尤睿;吴弟琼;杨晓静
【当事人】杜永平尤睿吴弟琼杨晓静
【当事人-个人】杜永平尤睿吴弟琼杨晓静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杜永平;吴弟琼;杨晓静
【被告】尤睿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杜永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3:07:12
杜永平与尤睿、吴弟琼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终17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杜永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尤睿。
一审被告:吴弟琼。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永平因与被上诉人尤睿、一审被告吴弟琼、杨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3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永平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
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丁丁 杨坤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杜永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映梅
审 判 员 覃书云
审 判 员 张 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胡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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