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英与杨空军、汪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0
【案件字号】(2019)苏07民终37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袁辉忻越王霞
【审理法官】袁辉忻越王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国英;杨空军;汪东东
【当事人】孙国英杨空军汪东东
【当事人-个人】孙国英杨空军汪东东
【代理律师/律所】李冬明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冬明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冬明
【代理律所】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孙国英
【被告】杨空军;汪东东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反诉按撤诉处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孙国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本院已经准许上诉人孙国英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1 14:21:04
【一审法院查明】梦之岛百货公司辩称:同意水晶城商贸公司的意见,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12月8日,胡锡华、胡佳、李桂英向佳得鑫公司购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佳得鑫水晶城二层E46号商铺。胡锡华、胡佳、李桂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坐落于青秀区佳得鑫水晶城二层E46号商铺;规划用途: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2.38㎡,其中套内建筑面积5.8㎡。"一审法院另查明,2008年8月28日,水晶城商贸公司(出租代理方)、佳得鑫公司(出租担保方)
作为合同甲方,与梦之岛百货公司(承租方)、广西南宁梦之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租担保方)作为合同乙方,各方共同签订《佳得鑫水晶城一~四层商场租赁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租赁代理合同书》),主要内容是:一、为方便乙方经营,解决乙方承租佳得鑫水晶城第一至第四层商场(以下简称标的商场)时与众多产权人签订承租合同的困难,乙方在已委托甲方向标的商场各产权人取得租赁代理权的基础上,由甲方代表产权人将标的商场整体出租给乙方经营。二、甲方取得标的商场所有商铺出租期限均应至2015年12月31日。标的商场的出租合同由甲方统一代表标的商场的产权人与乙方签订,以保证乙方不再与各产权人签订类似的承租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代表标的商场的所有产权人将标的商场不可撤销地特别租赁给乙方经营管理。三、标的商场租赁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四、标的商场的租金由乙方直接支付给标的商场的各产权人。2011年10月26日,前述各方又签订《佳得鑫水晶城商场租赁代理合同书补充协议》,就变更事项和新增租赁面积等内容达成补充条款。2013年11月1日,水晶城商贸公司(甲方)与梦之岛百货公司(乙方)签订《南宁水晶城商贸公司与广西南宁梦之岛水晶城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将涉案商城的租赁期限延长至2035年12月31日。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胡锡华、胡佳、李桂英虽未明确请求权基础,表示案件性质由法院认定,鉴于胡锡华、胡佳、李桂英起诉时所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记载案件性质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亦据此按合同纠纷予以立案,故本案按合同之诉处理。一、关于涉案商铺是否应腾空、恢复原状并返还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之规定,胡锡华、胡佳、李桂英作为商铺所有权人,依法对涉案商铺享有上述法定权利。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之规定,胡锡华、胡佳、李桂英行使上述法定权利时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审上诉人诉称】沃特奇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已搬离杨浦区,原告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杨浦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马浩进诉被告袁谊、沃特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苏0411民初2494号],原告王风琴诉被告袁谊、沃特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苏0411民初3665号]两个案件已包含了原审法院受理的本案原告袁谊对被告沃特奇公司的诉请,且(2020)苏0411民初2494号案件立案在先。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孙国英与杨空军、汪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民终37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明,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丁 杨坤
原审被告:汪东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国某与被上诉人杨空军、原审被告汪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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