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丁 杨坤
朱小定与李珂萍,魏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0
【案件字号】(2021)陕05民终5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郝翎邢维利左继刚
【审理法官】郝翎邢维利左继刚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朱小定;魏蕾;李珂萍
【当事人】朱小定魏蕾李珂萍
【当事人-个人】朱小定魏蕾李珂萍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朱小定
【被告】魏蕾;李珂萍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主要对借款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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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3 00:22:44
朱小定与李珂萍,魏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陕05民终573号
(
2021)陕
05民终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定,男,汉族,1988年5月5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公民身份号码:
61050XXXX80505623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蕾,女,汉族,1978年3月6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
份号码:61050XXXX803065242
。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全福,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魏蕾丈夫
。
原审被告:李珂萍,女,汉族,1987年1月12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0XXXX701126045
。
上诉人朱小定因与被上诉人魏蕾、原审被告李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0)陕0502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
朱小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被上诉人魏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全福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被告李珂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小定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对其中7万元借款认定事实错误,请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由魏蕾、李珂萍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认定错误。第一,
朱小定与魏蕾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朱小定与魏蕾之丈夫秦全福之前认识并一同做生意,曾经向秦全福借款
39000元,秦全福通过转账给付朱小定。一审魏蕾以原告身份起诉朱小定主体错误,并非债权人。第二,对于朱小定与秦全福因合伙生意中的7万元,应当由朱小定与秦全福进行结算,双方相互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即便是
朱小定应当支付7万元,且其权利人也是秦全福,因此一审魏蕾作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朱小定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一审魏蕾所提交的证据与双方陈述的事实可以印证魏蕾作为债权人主体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魏蕾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珂萍未发表意见。
魏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朱小定、李珂萍归还魏蕾借款11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由朱小定、李珂萍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魏蕾与朱小定合伙经营二手车买卖,双方约定由魏蕾提供购车资金,由朱小定负责卖出车辆,双方分配利润。2016年9月30日,朱小定向魏蕾配偶秦全福借款4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5%。当日,秦全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朱小定交付借款39000元。借款后,朱小定清偿利息4000元。2017年9月11日魏蕾与朱小定就双方合伙经营及借款进行结算,双方确认朱小定下欠
魏蕾款项110000元,朱小定及其配偶李珂萍向魏蕾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魏蕾现金人民币110000,壹拾壹万元整,计划一年期限还完。若未还完,宽限到二年期限或从新写借条商议。借款人:朱小定
李珂萍2017年9月11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朱小定下欠魏蕾款项数额。朱小定承认借款中70000元属于其自愿承担的魏蕾经营损失,魏蕾认可实际交付借款39000元,故魏蕾与朱小定债权债务总额为109000元。朱小定辩称,其在出具借条后向魏蕾清偿部分借款,但
朱小定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应认定朱小定下欠魏蕾款项109000元。借条中,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不明确,魏蕾有权随时主张给付款项,故朱小定应给付魏蕾款项109000元,并给付该款项按年利率6%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的利息。李珂萍与朱小定系夫妻关系,且李珂萍在借条上签名,故
李珂萍依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朱小定、李珂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魏蕾款项109000元,并给付该款项按年利率6%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魏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魏蕾负担12元,由朱小定、李珂萍负担1238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主要对借款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朱小定主张,本案借款关系发生在其与秦全福之间,魏蕾不具有债权人资格。但是,该主张与其和李珂萍共同向魏蕾出具借条证明的事实不符,且魏蕾一审提交的其与朱小定、李珂萍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朱小定、李珂萍均认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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