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05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91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慧徐文彬朴海花
【审理法官】程慧徐文彬朴海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潍信网络文化传媒(沈阳)有限公司;王迎
【当事人】潍信网络文化传媒(沈阳)有限公司王迎
【当事人-个人】王迎
【当事人-公司】潍信网络文化传媒(沈阳)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齐宁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潘野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齐宁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潘野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齐宁潘野
【代理律所】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潍信网络文化传媒(沈阳)有限公司
【被告】王迎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迎与潍信网络文化传媒(沈阳)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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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迎与潍信网络文化传媒(沈阳)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王迎与潍信网络文化传媒(沈阳)有限公司签订了《艺人视频直播演艺经纪合同》,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王迎主张双方未按《艺人视频直播演艺经纪合同》履行,故本案应发回重审,查明王迎与潍信网络文化传媒(沈阳)有限公司是否实际履行了该合同,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再依法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 二、
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1 19:10:09
潍信网络文化传媒(沈阳)有限公司、王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191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潍信网络文化传媒(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西街10号(2-7-1)。
法定代表人:郑定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宁,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野,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迎。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潍信网络文化传媒(沈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5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迎与潍信网络文化传媒(沈阳)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王迎与潍信网络文化传媒(沈阳)有限公司签订了《艺人视频直播演艺经纪合同》,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王迎主张双方未按《艺人视频直播演艺经纪合同》履行,故本案应发回重审,查明王迎与潍信网络文化传媒(沈阳)有限公司是否实际履行了该合同,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再依法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王喜微博
上诉人王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程 慧
审 判 员 徐文彬
审 判 员 朴海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 琳
书 记 员 徐 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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