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银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7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74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莙 
【审理法官】金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银卡 
【当事人】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银卡 
【当事人-个人】王银卡 
【当事人-公司】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高翠平上海市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翠平上海市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翠平 
【代理律所】上海市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王银卡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不可抗力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禧云公司在2020年2月、3月期间降低劳动者薪酬的情形,未获得王银卡本人的同意。禧云公司虽主张该事项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公示,但未能明确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和相关规章制度,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对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禧云公司应予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该条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应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条款》第10.3条的约定于法不符,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禧云公司主张曾与王银卡进行了口头协商,协商不成才解除劳动合同,但对此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禧云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禧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0:57:32 
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银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74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88号1号楼三层3-016。
     法定代表人:郑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召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银卡。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翠平,上海市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银卡劳
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金莙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禧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召玺,被上诉人王银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禧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禧云公司因疫情原因,自2020年1月起员工全面停工待岗,禧云公司采取调整薪酬的方法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王银卡未对薪酬调整及工作方式安排调整的问题提出异议,可以认为其与公司就2020年2月、3月薪酬调整及工作方式安排调整达成一致。2.禧云公司的经营状况受疫情影响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与王银卡口头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故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第10.3条于2020年4月30日与王银卡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银卡辩称,不同意禧云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禧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我公司无需向王银卡支付1.2020年2
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差额26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350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王银卡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银卡于2019年8月1日入职禧云公司,王银卡与禧云公司均确认王银卡在禧云公司的工作年限自2011年7月26日起算。
     禧云公司提交的王银卡工资明细表显示自2019年8月起王银卡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13000元,岗位工资5200元,绩效工资7800元,另有考核绩效、奖励、话费补助、电脑补贴、其他补贴等。王银卡对上述工资明细表予以认可,亦认可工资构成,其称考核绩效系季度考核工资,按季度考核并在次季度发放,奖励为上一年年终奖,分两次发放,次年1月发放一半,次年9月发放一半。禧云公司称不清楚考核绩效和奖励的具体指向。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禧云公司将王银卡工资减半发放,前述工资明细表中载明每月扣款数额为13000元。对此禧云公司主张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受疫情影响,公司安排员工在家待岗;该公司通过钉钉系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将员工薪酬调整为按应发工资的50%发放。禧云公司提交的钉钉系统截屏显示职工代表会会议时间为2020年2月底,内容涉及薪酬临时调整幅度(按照员工当月应发工资的50%发放),调整期间为2月、3月,参与投票表决的为27
人,同意24票,弃权3票;同时该钉钉记录中显示会议纪要在“禧云信息办公区入口”进行公示。王银卡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亦否认收到调薪通知,其主张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公司安排居家办公。庭审中,禧云公司明确2020年2月期间公司约有300至400名员工,且该公司表示不清楚职工代表如何选定。王喜微博
     禧云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王银卡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禧云公司主张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禧云公司明确该公司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直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