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熙等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9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9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建忠刘彩霞杨波
【审理法官】周建忠刘彩霞杨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熙;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当事人】王熙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当事人-个人】王熙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熙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视听资料鉴定结论
质证关联性重新鉴定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6月4日,王熙拨打110报警,称其于2019年6月3日在东直门香河园北里5号楼104号房屋内,被王浩采用“勒胸部”“拖拽”等方式伤害,造成身体损伤。东直门派出所于当日受理为治安案件,并委托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王熙的伤情进行鉴定。2019年6月28日,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年7月1日,东直门派出所将《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王浩。2019年8月5日,东直门派出所将《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王熙,并作出50002号终止调查决定。该终止调查决定主要内容为,因王熙被殴打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王熙不服该决定,于2019年8月6日向东城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东直门派出所作出的50002号终止调查决定,继续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东城公安分局收到王熙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同年8月10日作出京公东复补字〔2019〕005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王熙于收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相关内容予以补正。东城公安分局于2019年8月22日收到王熙邮寄的相关补正内容。东城公安分局经履行受理、通知答复、复议审查等程序,并经延长复议期限,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5号复议决定,并送达王熙、王浩及东直门派出所。王熙不服该复议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喜微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城公安分局具有受理王熙对东直门派出所所作50002号终止调查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职权。《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本案中,东直门派出所作出50002号终止调查决定前,未按照《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将鉴定意见依法送达被侵害人王熙,侵害了王熙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亦影响对伤情的认定,而被侵害人受伤害程度属案件的基本事实,故东直门派出所作出的50002号终止调查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东城公安分局受理王熙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履行复议程序,作出5号复议决定,依法撤销东直门派出所作出的50002号终止调查决定并责令东直门派出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熙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王熙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王熙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0:53:10
【一审法院查明】王熙向一审法院诉称,5号复议决定中查明6月3日王浩报警要求民警到场处理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关于王浩协助急救人员将王熙向室外抬的过程与事实不符,遗漏了王浩阻止救治人员搀扶,独自在地上拖、勒王熙的过程。5号复议决定没有认定6月4日王熙被加害人遗弃在医院抢救室的事实及王熙的医疗诊断结果,不能证明案件全过程。故5号复议决定篡改案件起因,对王浩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客观、公正地进行陈述,避重就轻。请求法院判决撤销5号复议决定,并责令东城公安分局对王熙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调查,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对上述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作如下确认,王熙提供的证据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予接纳。东城公安分局提供的全部证据符合《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提供证据法定形式的要求,内容真实,取得方式和程序合法,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对东城公安分局、王熙在一审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所作认证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属实,亦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5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错误的。请求:1.撤销一审行政判决;2.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王熙一审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东城公安分局承担。
王熙等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02行终9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
法定代表人田静,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颖,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炎晶,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
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9号。
负责人张岩,所长。
出庭负责人陈超,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赵龙,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民警。
一审第三人王浩。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熙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1行
初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东城公安分局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京公东复决字〔2019〕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号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京公东(直)行终止决字[2019]5000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下简称50002号终止调查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以下简称东直门派出所)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50002号终止调查决定,责令东直门派出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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