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王新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赣02民终2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舒振亚周寿林徐文生
【审理法官】舒振亚周寿林徐文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俊;王新崽;张育雨
【当事人】李俊王新崽张育雨
【当事人-个人】李俊王新崽张育雨
【代理律师/律所】段加涛江西中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段加涛江西中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段加涛
【代理律所】江西中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俊
【被告】王新崽;张育雨
【权责关键词】合同发回重审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关键事实未查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9)赣02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7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19:09:59
李俊、王新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喜微博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2民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加涛,江西中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育雨。
李俊因与王新崽、张育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9)赣02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关键事实未查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9)赣02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舒振亚
审判员 周寿林
审判员 徐文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金勇胜
书记员朱洁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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