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艳、金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3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66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云 
【审理法官】刘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茅艳;金焘 
【当事人】茅艳金焘 
【当事人-个人】茅艳金焘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茅艳 
【被告】金焘 
本院观点】茅艳上诉的主要理由系认为涉案款项中,除2万元系借款且其已归还外,其余款项均系金焘赠与给其,而非借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茅艳上诉的主要理由系认为涉案款项中,除2万元系借款且其已归还外,其余款项均系金焘赠与给其,而非借款。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及金焘的陈述,能够证明金焘向茅艳给付的款项均系借款,茅艳需归还的事实。茅艳所谓除2万元外的款项均系金焘赠与给其的陈述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茅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8元,由茅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08:37:12 
【二审上诉人诉称】茅艳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是其和金焘的
经济往来中,除20000元为借款并已归还外,其余款项均是金焘赠与给其,并非借款。 
茅艳、金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民终66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茅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焘。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茅艳为与被上诉人金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指定审判员刘云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茅艳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是其和金焘的经济往来中,除20000元为借款并已归还外,其余款项均是金焘赠与给其,并非借款。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金焘发表答辩意见:其和茅艳的往来能够证实其给茅艳的款项均为借款,并非赠与。
原告诉称     金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6603
     元,支付利息29826.6元(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1月15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12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茅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金焘借款本金127503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二、驳回金焘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茅艳上诉的主要理由系认为涉案款项中,除2万元系借款且其已归还外,其余款项均系金焘赠与给其,而非借款。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及金焘的陈述,能够证明金焘向茅艳给付的款项均系借款,茅艳需归还的事实。茅艳所谓除2万元外的款项均系金焘赠与给其的陈述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茅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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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8元,由茅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刘 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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