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喜荣与倪红玉、余喜波、王凤霞、郑湘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2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76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卫新 
【审理法官】孔卫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余喜荣;倪红玉;余喜波;王凤霞;郑湘燕 
【当事人】余喜荣倪红玉余喜波王凤霞郑湘燕 
【当事人-个人】余喜荣倪红玉余喜波王凤霞郑湘燕 
【代理律师/律所】刘少捕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钟睿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陈博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倪大红八卦刘少捕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钟睿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陈博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少捕钟睿陈博 
【代理律所】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余喜荣 
【被告】倪红玉;余喜波;王凤霞;郑湘燕 
本院观点】上诉人余喜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喜荣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余喜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余喜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9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449元,由上诉人余喜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03:14:23 
余喜荣与倪红玉、余喜波、王凤霞、郑湘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276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喜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红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捕,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睿,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余喜波。
     原审被告:王凤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喜波,系王凤霞的配偶。
     原审被告:郑湘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喜荣因与被上诉人倪红玉以及原审被告余喜波、王凤霞、郑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3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喜荣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喜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余喜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9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449元,由上诉人余喜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孔  卫  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曾锦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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