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汝贤、赵新娜与罗轮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3
【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36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劲东焦凤迎章文佳
【审理法官】谢劲东焦凤迎章文佳
【文书类型】判决书
罗云熙真妻子照片老婆【当事人】蓝汝贤;赵新娜;罗轮彬
【当事人】蓝汝贤赵新娜罗轮彬
【当事人-个人】蓝汝贤赵新娜罗轮彬
【代理律师/律所】田肖广东大尔律师事务所;黄雪娟广东大尔律师事务所;王锦有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肖广东大尔律师事务所黄雪娟广东大尔律师事务所王锦有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肖黄雪娟王锦有
【代理律所】广东大尔律师事务所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蓝汝贤;赵新娜
【被告】罗轮彬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本金为23万元,各方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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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本金为23万元,各方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罗轮彬逾期还款的利息应如何计算;二、赵新娜需否对罗轮彬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一,关于罗轮彬逾期还款的利息应如何计算的问题。第一,蓝汝贤上诉主张其起诉时将罗轮彬2019年9月支付的2万元作为利息刚好冲抵了2019年4月至6月19日期间的利息,故罗轮彬应从2019年6月20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根据罗轮彬与蓝汝贤2019年8月19日的记录中显示,蓝汝贤称:“啊泉,说好7月底的,现在8月底都来了,我都没算你息了”,即双方通过聊天的方式变更了借款协议中借款期限的约定,蓝汝贤在中自认同意将借款期限延期至2019年7
月底,且对罗轮彬2019年9月支付的2万元,蓝汝贤表示“收到还款2万。30万元已还7万,还欠我23万”,即该2万元并非归还利息,而是作为本金进行了扣减,故一审法院从2019年8月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第二,蓝汝贤上诉主张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罗轮彬应当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年利率24%标准向蓝汝贤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查,虽然蓝汝贤与罗轮彬在第二、三笔借款协议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标准,但蓝汝贤于2019年8月19日向罗轮彬发出的记录显示“我都没算你息了”,表明蓝汝贤同意不向罗轮彬计算利息,蓝汝贤上诉主张该“我都没算你息了”的表述是罗轮彬能在2019年7月底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则蓝汝贤可以免除罗轮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利息的意思表示,即蓝汝贤同意不计算利息是附条件的。但蓝汝贤对此并未提交其与罗轮彬就此进行过协商的过程,也没有提交其他相关的证据证明蓝汝贤免除利息是附条件的,故蓝汝贤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蓝汝贤的内容认定其同意2019年7月底前不向罗轮彬计算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蓝汝贤同意将还款期限变更至7月底且不向罗轮彬计算利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罗轮彬应向蓝汝贤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
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计至2019年9月7日;以2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9月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争议焦点二,关于赵新娜需否对罗轮彬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赵新娜在与蓝汝贤的聊天中曾表示“您这边的钱,等我房子出手了,我会帮他还您”,也在其后的聊天中称“我说我帮他还,可没说这钱我认是我借的”“你借给他的钱又不是借给我,我没用过一分。我是说过顺利的话,我先帮他还,但不等于是我欠你的”“是呀,房子出手,钱我给他了,他没还你,你他要”等,从以上的对话可见,赵新娜仅同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并未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赵新娜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当事人,对蓝汝贤而言,赵新娜只是罗轮彬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而非涉案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赵新娜同意代为履行,并没有使借款合同关系当事人发生变化,在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全面履行时,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主张,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故蓝汝贤在本案中无权要求赵新娜对罗轮彬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将赵新娜的意思表示认定为债的加入,并判定其须对罗轮彬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蓝汝贤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赵新娜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五、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6390号民事判决; 二、罗轮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蓝汝贤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计至2019年9月7日;以2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9月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蓝汝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5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55元,合计5507.5元(已由蓝汝贤预交),由蓝汝贤负担1817.5元,由罗轮彬负担3690元,并直接向蓝汝贤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2019元,由蓝汝贤负担(该费用已由上诉人蓝汝贤预交584元,上诉人赵新娜预交1435元,本院不作退还,由上诉人蓝汝贤直接向上诉人赵新娜支付14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18:40:29
蓝汝贤、赵新娜与罗轮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民终36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汝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肖,广东大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娟,广东大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有,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轮彬。
审理经过 上诉人蓝汝贤因与上诉人赵新娜、被上诉人罗轮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6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蓝汝贤上诉请求:一、一审判决第一项利息计算方法改判为:自2019年
6月20日起以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至2019年9月7日,自2019年9月8日起以2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由罗轮彬、赵新娜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蓝汝贤与罗轮彬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利息的计算,蓝汝贤在一审中主张的利息计算既符合双方的约定,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蓝汝贤与罗轮彬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即第二笔借款)第六条和第八条分别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按月利率3%计算,2018年12月1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即第三笔借款)第六条和第八条也分别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按月利率3%计算,因此蓝汝贤在一审中依据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协议约定。同时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蓝汝贤在一审诉请中的利息计算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蓝汝贤在一审中主张的利息计算既符合双方的约定,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二、一审法院对蓝汝贤明确不向罗轮彬计算利息的认定是错误的,蓝汝贤本意并非要放弃利息计算。蓝汝贤于2019年8月19日与罗轮彬在沟通时提到“啊泉,说好7月底的,现在8月底都来了,我都没算你息了,你可以每天还多少算多少,每天都可以减少点债务”,是因为第二、第三笔借款
的利息罗轮彬均只向蓝汝贤支付至2019年3月份,之后再未按约定向蓝汝贤支付利息。后来蓝汝贤为尽快收回借款,于是与罗轮彬达成一致意见:如果罗轮彬能在2019年7月底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则蓝汝贤可以免除罗轮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的利息,也即蓝汝贤同意不计算利息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罗轮彬于2019年7月底清偿了所有到期借款本金的条件成就时,蓝汝贤才会免除其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的利息。然而罗轮彬再次违约未按双方约定在2019年7月底偿还到期借款本金,也就是说蓝汝贤对罗轮彬免息的条件并未成立,因此蓝汝贤无需履行免息的义务,并有权要求罗轮彬继续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三、根据蓝汝贤与罗轮彬第三个协议的第八条约定了借款人逾期还款应当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还约定了逾期还款的逾期利息。即使按照一审法院关于蓝汝贤与罗轮彬还款为7月底的认定,借款人罗轮彬也没有按照约定在7月份清偿款项。罗轮彬理应按照原约定支付违约金和利息,而不是按照一审法院选择适用按《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年利率6%计算,虽然合同中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利息,但按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违约金和逾期还款利息实际是一样的。蓝汝贤在起诉时,综合考虑按照法定的最高利率月利率2%来主张,符合双方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年
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蓝汝贤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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