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鸿瑞香格里拉花园业主委员会、易素娥、刘紫瑶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云熙真妻子照片老婆【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桂03民终19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霞丁勇刘媛媛 
【审理法官】周霞丁勇刘媛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坤琴;熊桂红;杜建明;黄亚玲;李延生;易素娥;尹学成;桂林市鸿瑞香格里拉花园业主委员会;刘紫瑶 
【当事人】黄坤琴熊桂红杜建明黄亚玲李延生易素娥尹学成桂林市鸿瑞香格里拉花园业主委员会刘紫瑶 
【当事人-个人】黄坤琴熊桂红杜建明黄亚玲李延生易素娥尹学成刘紫瑶 
【当事人-公司】桂林市鸿瑞香格里拉花园业主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李青霞、李丽莹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青霞、李丽莹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青霞、李丽莹 
【代理律所】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坤琴;熊桂红;杜建明;黄亚玲;李延生;易素娥;尹学成;刘紫瑶 
【被告】桂林市鸿瑞香格里拉花园业主委员会 
【本院观点】本案纠纷系小区业主起诉撤销业主大会决议,故案由应为业主撤销权,一审案由不准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涉案小区《管理规约》规定投票方式,是一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应属于法律规定书面形式中的数据电文,故采用投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反证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小区业主起诉撤销业主大会决议,故案由应为业主撤销
权,一审案由不准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首先,被上诉人在2019年6月29日业主大会的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业主,征求业主意见表中也对表决内容作了明确表述,参加投票和同意修改《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物业公司选聘程序的业主比例均达到法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当日,七星区漓东街道办事处、社区、三里店派出所均派员到本次业主大会的现场对业主大会的的召开、唱票、投票、计票、监票等过程进行监督,本次业主大会的程序、流程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对作出上述决议的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交证据佐证,对其异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投票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小区《管理规约》规定有投票方式,是一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应属于法律规定书面形式中的数据电文,故采用投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该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参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之规定,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的修改并未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涉案小区《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属于业主自治范畴,制定及
通过程序合法,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均应遵守。而且2019年6月29日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的投票人数均超过法律规定的该小区的半数以上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主张业主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最后,上诉人未参加业主大会履行投票权亦未参与计票监督的行为,应视为其自行放弃行使投票权、监督权、议事权、管理权,故在上诉人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次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存在违法的情况下,对于其知情权、议事权、管理权等被侵犯并以此主张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1:35: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黄坤琴、熊桂红、杜建明、黄亚玲、刘紫瑶、李延生、易素娥、尹学成均是桂林市鸿瑞香格里拉花园的业主。该小区住户为655户。2019年
6月10日,被告桂林市鸿瑞香格里拉花园业主委员会发出《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告知全体业主定于6月18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内容为:1、修改议事规则;2、修改管理规则;3、从入围的桂林中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沁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投票选聘管理服务小区的物业企业;参加投票的人数少于400人,业主大会将延期…。2019年6月18日,被告再次发出《业主大会延期通知》,告知业主由于投票数量没有达到原通知要求,业主大会不定期延期,直到投票达到原通知票数要求。2019年6月25日,被告再次通知将于2019年6月29日上午9点在老年活动中心进行投票。2019年6月29日的业主大会会议,被告将业主按业委会统一制订的格式发的投票,由投票工作人员截屏打印投票作为表决票。投票都转成了纸质票投入了投票箱,并统一开箱验票、唱票、计票。经统计投票总票数418票,其中投票146票、168票同时选择两家物业公司。被告于当日发出《会议决议通知》,决议如下:(1)业主委员会朱新泉、梅海凤、赵玟槁、彭晖、尹旺、莫桂凤提出的《议事规则》第十条关于业主大会表决办法的修改建议从即日起生效;(2)业主委员会朱新泉、梅海凤、赵玟槁、彭晖、尹旺、莫桂凤提出的《管理规约》十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修改建议从即日起生效;(3)选聘桂林中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从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1日,按招聘书要求、中尚的应聘文件和中尚的价格
谈判确认函,由业主委员会与桂林中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9年7月2日,被告拟与桂林中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2019年6月30日,八原告和部分业主向桂林市房地产物业管理科、七星区住建委、漓东街道办等部门提出异议。2019年8月12日,桂林市七星区漓东街道办事处向原告复函,认为被告选聘物业公司的程序和流程合法合规。现原告认为被告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违法,向一审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被告召开业主大会符合法律规定,且投票人数均超过法律规定的该小区的半数以上同意,故被告于2019年6月29日作出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且代表大多数业主的意思表示。社会不断发展,业主愿意用更简便的投票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无不当之处。虽原告对此提出异议,但并无相反证据加以证实,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代表部分业主发表不同意见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多数业主的意愿应当遵从。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黄坤琴、熊桂红、杜建明、黄亚玲、刘紫瑶、李延生、易素娥、尹学成的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聊天记录两份,证实业主大会存在一户两投的情况。被上诉人对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业委会在登记投票时只登记了一票。对上诉人提交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但是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黄坤琴、熊桂红、杜建明、黄亚玲、李延生、易素娥、尹学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投票人数的统计方式明显违背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投票已经满足过半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2019年6月29日业主大会第一项按照2018年《议事规则》表决办法计票汇总;第二、三项按修改后的议事规则表决办法计票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强制规定,应属无效。其次,本次投票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定程序。本次投票总票数418票,投票146票,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一审错误分配举证责任,违反民诉法规定。一审法院没有审查本案关键证据,所有选票与案件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将举证不能的责任归责于上诉人,程序严重违法。综上,上诉人提出前述上诉请求。    上诉人黄坤琴、熊桂红、杜建明、黄亚
玲、李延生、易素娥、尹学成、原审原告刘紫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于2019年6月29日作出的下列三项决议:(1)业主委员会朱新泉、梅海凤、赵玟槁、彭晖、尹旺、莫桂凤提出的《议事规则》第十条关于业主大会表决办法的修改建议;(2)业主委员会朱新泉、梅海凤、赵玟槁、彭晖、尹旺、莫桂凤提出的《管理规约》十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修改建议;(3)选聘桂林中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从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1日,按招聘书要求、中尚的应聘文件和中尚的价格谈判确认函,由业主委员会与桂林中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决议;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