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一个人在不知不觉中“被离婚”了,这将会出现什么样的社会问题?或许自己死心塌地跟着男人或者女人,竟然成了别人的人,这将会给父母、孩子、其他亲属以及社会带来怎样的变化?
你相信吗?一位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先生离婚,但被法院告知十年前在另外一个法院自己已经“被离婚”。完全蒙在鼓里的她尽管与先生聚少离多甚至是基本不见面,但她还是认为自己还是他的人。那个“他”,其实不是一般人,而是国内闻名“钢铁大王”,是腰缠万贯的巨贾富翁,是参政议政的“政客”。结发妻子何故“被离婚”?谁人可以操作“被离婚”?当事人何故成了“下落不明”?离婚判决为何漏洞百出?
宋雅红女士是“被离婚”了吗
“钢铁大王”杜双华与结发妻子宋雅红的离婚案,确实牵动着不少人的心,也被各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诸多著名的法学家也都对此案关注多年,中国人民大学甚至把此案例搬上法学课堂,如2011年6月28日由《民主与法制》社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合办的一个研讨会,专家学者专门研讨了此案。
“2008年10月,当年的胡润百富榜发布,我很意外的被评在了内陆第二富豪的位置,这一下在我的亲人、朋友和关联者圈子里更引发了强烈冲击。”这是被誉为“钢铁大王”的杜双华,针对近年来与宋雅红女士炒得沸沸扬扬的离婚案而发表的“万言书”中的一句话。
顶着炎炎烈日,本社记者专门去北京西直门采访了“钢铁大王”杜双华离婚案中的女主角,宋雅红女士。
聂远离婚一进宋女士的办公室,眼前是“北京拓雅英语教育”几个大字,记者心里当时有点疑惑,从宋雅红提供的有关资料来看,宋雅红女士应该是在一个辐射技术公司工作,怎么现在又是在一家英语教育公司工作呢。记者向办公室环视了一周,看到书柜上尽是一些英语考试方面的书籍,于是记者就好奇地问宋雅红女士,“您到底是做什么的,我记得您是在一个辐射技术公司工作啊?”宋女士回答说,“是,是在辐射技术公司工作,现在我让别人管理着,我自己现在
做教育方面的了,自从1996年之后,杜双华他就没给过我一分钱。”
宋雅红带着疑惑的眼神向记者表示,“我现在不知道我到底是离婚了,还是没有离婚。”
面对宋雅红女士与杜双华是否真的离婚了,宋雅红与杜双华各执一词,然而他们的儿子到底是什么意见呢?带着疑问,本社记者于2014年5月30日,专门连线在日照钢铁集团工作的杜双华与宋雅红所生的长子杜秋龙,“你爸爸和你妈妈到底离婚了没有?”,然而杜秋龙却肯定地向本社记者表示,“我爸和我妈没有离婚”,可当记者说起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他父母的离婚判决书时,杜秋龙向记者表示,“一看那判决书,那肯定是假的。”
说到这句话,宋雅红和杜秋龙分别向本社记者致电,要求把杜秋龙认为“判决书是假的”这句话换一种委婉的说话,杜秋龙说,“如果这么刊登出来,会影响他和杜双华之间的关系”,但还是毫不忌讳的承认“那判决书是假的”。
判决书有问题?
宋雅红女士向记者表示,“2010年9月,我向海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海淀法院的法官当时向杜双华打电话通知他来开庭时,杜双华跟人家法官说,‘我不离,我们好着呢!’”,宋雅红笑
着说道,“你说逗不逗?”
2010年4月,宋雅红与杜双华协商离婚的事宜,因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宋雅红就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离婚,没想到杜双华在应诉的时候,出示了一份十年前的离婚判决书。对于判决离婚,宋雅红却一点也不知情。
“这份2001年的离婚判决书,疑点重重,瑕疵很多。首先,我和杜双华户口都在北京,他跑到衡水中院去起诉离婚,衡水中院居然还立案了,而且如他所愿的判了,更为奇怪的是,他说我下落不明,这么来立案的,你看这卷宗,2001年2月1日立案的,2001年4月28日就下达判决书。按理来说,‘下落不明’需要公告两个月,审判也得几个月,送达又得两个月,这样一下来起码要半年。”宋雅红女士五味杂陈地向本社记者倾诉着。
“同时,卷宗里面没有杜双华的身份证复印件,起诉书上也没有杜双华的签名,连我们俩的结婚证复印件也没有,我不知道这个案子是怎么立案的,按我们北京这边,起码要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才能去立案的” ,宋雅红补充道,“最起码的,我是他几十年的媳妇,我的名字总不应该弄错吧,把我宋雅红的‘红’写成了这个‘宏’,还有我两个儿子的生日全部写错,更为奇怪的是刚才说到的“下落不明”,其实我一直住在那儿,也就是我们的户籍所在地,就是崇文
区东花市北里东区10号楼5单元,不过现在崇文区改为东城区的了。另外,就是杜双华连他自己的出生年月,他是1965年的,判决书上写的却是1966年的。”
“还有,有一次天津一个记者采访到了衡水中院的那个刘学敬法官,当记者问到卷宗中的李利华是男是女时,那刘学敬法官竟然说人家是一个男的,你说这个是不是假的?”宋雅红拿着卷宗材料气愤地对本社记者说,“还有我二儿子的名字户口本上一直是‘杜则刚’,直到2007年才更改为‘杜泽龙’,你说这判决书在2001年就把我儿子‘杜泽龙’的名字写上了,你说有没有问题?还有就是有一次我大儿子与他爸爸杜双华谈话,我儿子问他爸这判决书是不是他法院做的假的,你说杜双华咋说,杜双华说‘是假的又怎么地啊,你妈一个老娘们,能把我怎么着啊,法院就是我开的’。”
宋雅红女士说着,拿着一贴整理好的录音记录给记者看,“这是2010年8月,我大儿子与杜双华的谈话录音,你看第一句就是‘你和我妈现在离婚了么?’,杜双华回答:‘没有’,还有2010年4月的,我与杜双华谈离婚的录音记录,杜双华说‘小的14了,也不涉及到了。律师说‘涉及到了,未成年么。’”
法院管辖为何要舍近求远?
杜双华在网上公开的《亲情、法律、金钱的交织负累——我与前妻宋雅红绕不开的那些是非纠葛》一文中写道,“到了2001年2月,我与宋雅红已分居接近四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我又不到她,于是便在衡水市中院起诉离婚。之所以选择在衡水中院起诉,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时我的经常居住地就在衡水,且我起诉的财产标的额超过50万元,根据当时级别管辖规定,我在衡水中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现在宋雅红指责我在衡水中院起诉与法不合,对此,我没有必要辩解。我的起诉书送交法院后,法院据此立案受理。”
对于法院管辖的问题,宋雅红女士如上文表示,“我和杜双华都是北京户籍,应该在北京起诉才对”,而宋雅红向本社记者透露,“之所以选择在衡水中院立案,也不排除有人说杜双华在衡水的女友王女士与衡水中院某人有亲戚关系有关,而且起诉的日期,正是杜双华女友怀孕后不久,不排除当时杜双华为了向女友以离婚而示好。”
从本案的起诉离婚事由来看,杜双华以宋雅红“下落不明”以及与其“感情破裂”为由来向结发妻子起诉离婚。杜双华认为,“案件审理期间,我得到的正式反馈是:因我无法提供宋的下落,法院到其原住地调查,确认其不在该处居住已有一年以上,依法做了调查笔录,并依法公告
送达了起诉书和开庭传票。现在宋质疑调查笔录的真假、公告送达流程的合法性,这一点,我不是办案人员没有资格去做解释,但我希望并相信法院能够查清当年办案过程中的事实,虽然已时过境迁,但相关人员依然健在,完全可以还原真相,给公众一个正面答复。况且,我有2001年2月1日法院开具的收取诉讼费的单据,在当年的《人民法院报》也可查到公告送达的记载。这是当时发生的客观事实,是任何人都伪造不了、也抹煞不掉的。2001年7月28日,我与宋雅红的离婚判决正式生效,我们13年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
为什么会出现“下落不明”?
对于如何定义“下落不明”的问题,著名婚姻法律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教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可以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关键就是这个下落不明,什么叫下落不明?”马忆南说,“下落不明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里面有一个解释,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就是下落不明。那么,什么叫没有音讯?在现代科技条件下什么是音讯?”马忆南教授认为, “这个下落不明到底怎么解释?证明下落不明的主体到底是谁?这个其实在法律上是不清楚的。”
杜双华在“万言书”中同时还指出,“宋雅红现在在媒体上称,当年的离婚判决错误百出,以此
大做文章,声称这是判决、无效判决。我承认文书中确有瑕疵,这一点我不想避讳。因我没有聘请律师,在起诉书的起草过程中,宋雅红的名字还有两个儿子的出生日期以及杜泽龙的名字出现了错误,而法院在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便根据我递交的起诉书下达了相关文书以致造成笔误。”
杜双华承认判决书中有瑕疵,但是仅从笔误等上解释。杜双华在公开资料中认为,“这里,我也借这个机会向媒体就这些笔误作一解释说明。关于次子杜泽龙的姓名登记变更问题。次子跟我生活后,在生活中我们亲朋好友都习惯的喊他‘二龙’,在学校和各种书面表达上则一致称为‘杜泽龙’,我在起诉离婚时,也是按照这个名字书写的。后来直到2007年才把最初宋雅红单方在公安局登记的‘杜则刚’正式更改过来。户籍登记名字与实际使用名字不符这也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宋雅红等对此揪住不放,认为次子07年才改名为‘杜泽龙’,而01年的判决书就已使用这一名字,以此推定判决书是07年以后做出的,这种判断显然是武断的。”对于宋雅红的二儿子改名字的问题,宋雅红告诉记者,“名字是由他爷爷去派出所改的,小时候也确实是一直叫‘二龙’。”
在谈到离婚判决书中杜双华自己的出生年月、结发妻子的名字以及儿子出生年月均有出入的
时候,杜双华在公开资料中解释道,“关于判决书中我的出生日期问题。我向法院提供的是我实际的出生时间,这个前文我已说过,现实中实际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的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也比比皆是,我无须过多引证赘述。关于宋雅红名字错误问题。起诉书中宋雅红的名字写的是‘宏’,这也是笔误之一,这是因为起诉书是由我口述、他人代笔的,成文后我未能检查甄别出来,所以出现了这个错误。还有长子与次子出生月日颠倒问题,也是因两个儿子所有的身份证件都被宋雅红带走,我记忆偏差无法查证所致。”
杜双华同时毫不忌讳地指出“宋雅红因为原判文书存在的上述瑕疵,推定我与她的离婚案是假案、判决是无效判决,这种论调是很苍白的。即使有瑕疵也不应定论为假案、无效判决,何况这些瑕疵已由法院作了裁定补正。在这些问题的出现上,我确实应承担起诉书提供资料失误的责任,但这并不能影响案件的真实性。这些问题反而恰恰说明了这个案子的历史客观存在。如像宋雅红所称我与法院合伙‘做假’,我何不做的天衣无缝?岂能出现这些低等的不应该出现的错误呢?”(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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