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元鹏与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1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93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莎莎
【审理法官】李莎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段元鹏;王娜
【当事人】段元鹏王娜
【当事人-个人】段元鹏王娜
【代理律师/律所】亓茂伟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尹雪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陈晶山东嬴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亓茂伟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尹雪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陈晶山东嬴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亓茂伟尹雪陈晶
【代理律所】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山东嬴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段元鹏
【被告】王娜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成立借贷关系,段元鹏已偿还款项数额如何认定。因双方对2020年5月18日段元鹏偿还2500元并无异议,一审判决将该款项在10万元中扣除并无不当;对段元鹏主张的其他已偿还款项,因双方恋爱期间经济往来较频繁,且段元鹏已另案提起诉讼,一审告知其另案处理,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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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成立借贷关系,段元鹏已偿还款项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形成借贷合意,二
是款项实际交付。段元鹏主张涉案款项并未实际交付,但王娜提交的取款凭证从时间、数额上均与段元鹏出具的借条相互印证,且录音中段元鹏对王娜的催款未予否认,而是回复“欠,我没有不欠,我没有资格说不欠…我慢慢的行吗",故王娜关于涉案10万元已实际交付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关于已偿还款项数额,段元鹏主张借条出具之日即2016年6月23日后其转给王娜的款项均应在10万元中扣减。本院认为,因双方对2020年5月18日段元鹏偿还2500元并无异议,一审判决将该款项在10万元中扣除并无不当;对段元鹏主张的其他已偿还款项,因双方恋爱期间经济往来较频繁,且段元鹏已另案提起诉讼,一审告知其另案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段元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段元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3:03: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3日,段元鹏向王娜出具借条一份,内容
为借款10万元。同日,王娜从ATM自动取款机上分四次取款2万元(每次取款5000元),从柜面上取款8万元,以上共取款10万元,取款地点是潍坊昌邑。王娜称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了段元鹏,段元鹏当庭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进而形成借款合同的行为。段元鹏出具的借条和王娜取款记录,以及王娜提供的录音中段元鹏曾经认可,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双方之间形成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因此段元鹏应偿还王娜借款本金10万元。另,王娜自己认可段元鹏已支付2500元,该2500元予以扣减。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互负债务的,相同种类的债务可以抵消。段元鹏辩称曾替王娜偿还债务5万元,在未有其他佐证的情况下,王娜只认可段元鹏曾经转账2万元让她还账。因段元鹏已另行起诉王娜,金额均是通过支付宝或者转账,是否包含该2万元,可由另案审理,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段元鹏应偿还王娜借款本金975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审上诉人诉称】段元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娜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娜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王娜并没有借给段元鹏1
0万元。虽然涉案借条系段元鹏书写,但当时是为了与王娜维系恋爱关系,才依王娜的要求而书写,但王娜实际上并未出借。2.一审判决2020年5月18日段元鹏分二次转给王娜的2500元在10万元的款项中扣减,那么2016年6月23日后段元鹏转给王娜的其他款项亦应该扣减。3.一审认定段元鹏曾转账2万元替王娜还账的事实,该2万元也应在10万元中扣减。并且实际上,一审时王娜承认段元鹏曾经转账3万元而非2万元替她还账的事实。4.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是双方恋爱期间在没有借款事实的情况下,段元鹏依王娜要求书写借条,王娜根据段元鹏书写的借条取款,但并未将款项实际交给段元鹏。一审法院不考虑两人恋爱情况,单纯以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是错误的;一审法院程序也存在违法,段元鹏在一审中提交的多项重要证据未经过质证即做出判决不符合规定。综上所述,段元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段元鹏与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民终93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元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茂伟,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雪,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山东嬴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元鹏因与被上诉人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段元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娜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娜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王娜并没有借给段元鹏10万元。虽然涉案借条系段元鹏书写,但当时是为了与王娜维系恋爱关系,才依王娜的要求
而书写,但王娜实际上并未出借。2.一审判决2020年5月18日段元鹏分二次转给王娜的2500元在10万元的款项中扣减,那么2016年6月23日后段元鹏转给王娜的其他款项亦应该扣减。3.一审认定段元鹏曾转账2万元替王娜还账的事实,该2万元也应在10万元中扣减。并且实际上,一审时王娜承认段元鹏曾经转账3万元而非2万元替她还账的事实。4.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是双方恋爱期间在没有借款事实的情况下,段元鹏依王娜要求书写借条,王娜根据段元鹏书写的借条取款,但并未将款项实际交给段元鹏。一审法院不考虑两人恋爱情况,单纯以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是错误的;一审法院程序也存在违法,段元鹏在一审中提交的多项重要证据未经过质证即做出判决不符合规定。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娜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段元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理由:1.2016年6月段元鹏为了完成其单位的工作任务,向王娜借款10万元。因王娜当时拿不出,段元鹏就让王娜出面人借款,后王娜就向自己的父亲借钱。一开始王学永并不同意借钱,后在王娜的多次劝说下,王学永同意出借,但要求必须让段元鹏给打借条,否则不出借。2016年6月20日王学永银行汇款给王娜10万元。王娜收到款项后,想银行转账给段元鹏,但段元鹏要求王娜提取现金。6月23日王娜就按照段元鹏的要求提取了现金交给了段元鹏,在其反复要求下,段元鹏才打了借条。因此,段元鹏并不是为了维系恋爱关系以达
到结婚的目的应王娜的要求所书写,而是借款属实,段元鹏想以不写借条来达到其赖账不还的目的没有得逞。2.王娜要求段元鹏偿还10万元,在王娜提交的录音中段元鹏对10万元借款完全认可。在王娜多次反复催要的情况下,段元鹏转给了王娜2500元,一审在10万元中扣除该2500元是正确的。2016年6月23日后段元鹏转给王娜的其他款项,与本案无关,段元鹏已经另案起诉,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法院已经立案并已开庭审理。3.一审法院虽然查明段元鹏曾转账2万元给王娜,但该2万元不是段元鹏的还款,双方对该2万元款项的性质有争议。在段元鹏另行起诉的案件中也包括了这2万元。王娜一审时并没有承认段元鹏曾转账3万元,段元鹏的陈述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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