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卷第8期          经济与社会发展            V O L.3.N o.8 2005年8月      E C O N O M I CA N DS O C I A L D E V E L O P M E N T         A U G.2005幸福还有多久
———离婚案件上升的原因浅析
王 莹
(华东交通大学法学系,江西南昌330013)
[摘 要]离婚一直都是人们所关心而又热衷探讨的问题。在我国,每天登记结婚的人很多,但是离婚者的数量也在逐渐上升,是什么原因让婚姻导致破灭?离婚的原因是什么?文章就此进行论述。
[关键词]婚姻;离婚;离婚原因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5)08-0164-04
  婚姻是个沉重、新鲜而永不重复的话题,著名作家王海鸰的《牵手》因写透男女感情轰动一时,而由她的新作《中国式离婚》改编的同名电视剧,将更深入地阐释婚姻的内涵。该剧讲述的是一家三口人的感情生活,其中展现了婚姻生活从幸福到麻木到背叛以及背叛后的无奈。故事说的是生活中不少人都曾遇到过的事。王海鸰在《中国式离婚》中,深度剖析中国人婚姻的三种背叛,展现中国人的婚姻现状;定格中国
人的婚姻伤害;放大中国人的婚姻痛苦;体验中国人的婚姻“含泪的微笑”。总之,《中国式离婚》是一部社会,讲述的是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婚姻问题。
这是一个当代中国普通家庭的离婚故事白描、一次中国人婚姻的深度探访。
看似平淡的婚姻生活并不平淡,夫妻关系处处暗藏危机。该剧深度揭示了在婚姻契约下的夫妻之间的三种背叛:心的背叛、身的背叛和身心的背叛。在这个充满机遇与挑战、放任与传统、忠诚与背叛的年代,我们的男女主人公以一个普通家庭这个社会单位为点,用他们的故事揭示了婚姻带来的痛苦与伤害、幸福与无奈,同时放大了婚姻生活中的不和谐、不宽容、不理性所带来的伤害与痛苦,从点到面地展开了中国大众对婚姻的容忍、信任、理解和责任的关注,探访了中国家庭潜在的生活冲突与内心需求。
就此看来,婚姻永远是人们探讨的问题。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可见,离婚不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的离婚率呈上升趋势。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曾高达35%左右。从国内看,也是如此。我国1980年离婚率为4.75%,到1997年离婚
率竟高达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
一、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特点
据调查,从1996年4月到2005年4月的十年间,四川某区的离婚件数按年度划分分别是235件、205件、224件、207件、219件、187件、228件、261件、227件和212件,分别占当年登记结婚的比例为20%、12%、16%、15%、13%、21%、18%、20%、15%和21%。笔者从四川某区法院近三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进行统计分
[收稿日期]2005-06-13
[作者简介]王莹(1983—),女,河南信阳人,华东交通大学法学系2002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164
析,发现这些离婚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10~20年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2.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
聂远离婚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5%。
3.女方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合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方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4.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25件,占25%;(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件,占23%;(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和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5)因一方患有严重疾病而离婚的8件,占8%;(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因一方被判刑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占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10)因一方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11)其他4件,占4%。
此外,通过判决或调解而离婚的比例也较高,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
二、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分析
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
就已经同居生活。从分析表明,婚前恋爱时间不到一年的占18%,特别是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15%。
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年龄在30岁以下,一般结婚在10年以内;从时间上看,结婚10年以内的比例为36%;从年龄上看,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这表明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越小越好办,对孩子在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方要更多地考虑孩子的感受及对孩子的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
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为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也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1.5万~2万元左右,和在家乡务农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波折,极易导致离婚。
下面,针对前述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几个特点,进行逐个分析:
1.为何30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达46.5%)。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现在农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较多,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多,见的世面比上一辈人要宽阔得多。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
观正在发生变化。加上现在的媒体很发达,人们通过各种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序比较了解。夫妻之间实在合不来,一般都能够比较理智地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始对自己在家务农的结发之妻感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满足,有的干脆寻求离婚。
2.为何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欧美男性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无法与亲戚很好相处及婚姻对自由限制过多。而妻子提出的离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义、不关心体贴妻子、婚外性关系、嗜酒及赌博、婚姻暴力(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虐待)、个性不合、性生活问题及财务困难等。
3.离婚原因集中在婚外情方面。婚外情已经成为影响夫妻感情的头号“杀手”,而生活观念的变化导致婚外情的因素呈现多元化趋势,搭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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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网络聊天、网上校友录……不仅给人们更多的情感交往机会,也给婚外情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据了解,目前城市中流行的上班搭乘顺风车的出行方式深受上班一族的喜爱。两名年龄相仿的男女因搭车相识,一路上有说有笑,小小的车厢会成为感情滋生的温床。这样的案例虽然非常极端,但因为搭顺风车搭出感情甚至是婚外情的例子并不少见。在某网站开办顺风车业务的李先生告诉记者,不少年轻女孩都喜滋滋地告诉他说,经过几个月上下班路上的接触,她们已和自己的“司机”擦出了火花。李先生笑着说,顺风车网站快成业余婚介所了。除了顺风车情感,因网恋引起婚外情并导致离婚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许多人通过上网来寻求感情的寄托。“现在的视频聊天让聊天的人有了感性的认识,更容易让男女迅速坠入其中。”另外,网站上的校友录让很多已婚男女再遇初恋情人,也给婚姻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以上分析表明,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从分析反映,男性为15件,女性为10件,比例为1.5∶1。就离婚案例来看,从其他城市的材料显示出:北京某区,由“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在1982年占总数的14%,1983年占30%,1988年达到了40%左右。在上海徐汇区,随机抽出的633件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的占了35%。武汉某区1995年1~7月受理离婚案件480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60%以上。而婚外情中,真正纯感情交往的比例比较小,大部分都与性有关。巴尔的摩的心理学家葛莱丝针对发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发现,75%的男性表示性欢愉是让他们“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35%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认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恋爱之中”,而这个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婚外性关系的背后也隐藏着种种动机:对
幻想的爱与性的追求,或对浪漫的寻求;好奇心(尤其是那些没有什么婚前性检验的人);妇女想证实自己的吸引力,男子想证实自己的男性气质;各种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厌烦;性试验;对自己伴侣的报复(即使是不让对方知道);偶然遇到实现妄想的机会,以及想验证一下自己的能力。对于有些人来说,婚外性关系的吸引力,在于其秘密性,他们说“猥亵”的性比“合法”的性更令人满足等等。当然也有出于性需要未能满足的情况。旅游、节假日、离家在外和晚会等,都会是引起婚外性关系的潜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暂的。由于现在男女在外打工,机会都很多,这就增加了亲热的机会,使得婚外性关系更有可能。除此之外,大部分以夫妻感情不和、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为由的离婚案件中,实际上也隐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协调的原因在内。新近上海的一份调查报告则明确表明,自1984年以后明确提出因性生活问题而离婚的人数明显增加,目前在离婚夫妇中有23%以上认为性生活不和谐而不愿意将家庭维持下去,还有36%的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这样,直接由性因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者”插足的,在离婚案例中竟有半数以上与性有关。
三、离婚案件在程序上的特点
1.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与离婚率高的矛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推测,加上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宁愿建一座庙,不愿拆一桩婚姻”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的。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又不答
辩和参加开庭,通常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的,一般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的,一般仅根据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
2.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其原因主要是:有的人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或一般只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抛弃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而另一方又常因计划生育被,这时起诉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
3.对待离婚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大部分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应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不再重视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4.审理离婚案件随意性较大。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来讲又比较低,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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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法官对于离婚案件并不是十分地重视,往往抱有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在处理上,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愿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5.第二次起诉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又一新的标准。笔者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通常法官会对当事人解释只有等下次起诉,当事人也会认为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而实践中,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后,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理由一般有两种: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已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能够改善,因而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四、思考与建议
民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
临床心理学的大量统计数据说明,亲生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孩子尤其是幼龄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伤害,他们的孤独、自卑、怨恨等不良情绪可能导致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因此,应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工作。这又与司法效率相冲突。通常,我
们对待事关重大的特殊类型的案件,一般都成立专门的法庭进行审理,如少年法庭、军人维权法庭等。在这里,笔者有一个建议,即各基层法院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对这样的专门的法庭,不宜定经济指标,对它可以“一高一低”两个指标来进行考核,即调解结案率(高)和当事人重复起诉率(低)。
不能把婚姻案件简单地当作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处理。它不仅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还要附带解决财产、子女问题。对单纯的夫妻感情,我们没有必要过多地加以干预,但对于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还是有必要以公权加以干预,以更好地保护弱势体。对于一些当事人确因证据不足,但又必须逃离枷锁婚姻(这里把一方利用婚姻家庭之名实行对另一方的虐待称之为枷锁婚姻),应给予一定的帮助,即可以增加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不断增多,夫妻平等、团结和睦的家庭已成为当代社会婚姻家庭的主流。但是,由于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婚外性行为、包二奶的现象正在冲击着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一些舆论导向只注重自身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其担当的社会责任。大部分人认为现在离婚率高的原因是年轻人看电视、电影多了,受其中的影响太深所致。为此,我们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特别要宣传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观念。因为,它是文明社会的基石,它为男女的性生活提供了最安全、
最健康、最合法、最自由的空间;为儿童社会化提供了最适应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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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皓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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